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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0102刑初226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10-14   阅读: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津0102刑初226号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津东检一部刑诉[2020]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XX犯诈骗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XX及其辩护人常维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吕XX在本市河东区凤岐东里15号楼底商“爱秀护肤造型”店内等处,以帮忙购买轿车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1人民币47365.62元。

2020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吕XX在本市南开区环球置地广场等处,以帮忙购买轿车为由,并以使用虚假收据等方式,骗取被害人曹某人民币148475元。

经被害人报警,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吕XX查获归案。

庭审中,被告人吕XX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某1、曹某的陈述,证人贾某、王某、赵某、孟某、蒋某、瓮某、孔某、毕某、杨某2的证言,证人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收据,微信截图,银行查询材料,交易明细,保单更改同意书,照片,销售合同,购买车辆材料,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档案中心证明,天津华苑众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证明,天津市宝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证明,前科材料,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东新派出所情况说明、移送案件通知书,人员详细信息、人员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XX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吕XX自愿认罪认罚,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吕XX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综合考虑本案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刑初80090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吕XX的缓刑部分,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7日起至2026年7月26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95840.62元,发还被害人杨某1人民币47365.62元,发还被害人曹某人民币1484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董娇华

审 判 员  刘 青

人民陪审员  侯 俊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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