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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0104刑初798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9-05   阅读: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津0104刑初798号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南检三部刑诉〔2020〕8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文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7月底,被告人葛某某在快手App平台主动私信联系被害人高某,宣称可为被害人高某的快手账户做推广涨粉丝,二人添加微信好友后逐渐取得被害人的信任。2020年8月9日,被告人葛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害人高某谎称因资金周转不开,以人民币89000元的价格低价出售其昵称“小龙龙正能量”的快手账号(粉丝数量144万),并许诺只需当晚交定金即可次日当面交易,以收取定金为由骗得被害人高某向其转账人民币12000元。被告人葛某某将上述钱款全部用于个人消费及归还个人债务。被害人高某于次日自天津市南开区驾车抵达葛某某指定的江苏省苏州市交易地点后即与葛某某失去联系,遂于2020年8月11日向公安机关报警称被骗,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告人葛某某于2020年9月14日在江苏省昆山市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人民币12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葛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公诉机关提交了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情况说明;勘验笔录、勘验照片、检查笔录;被害人高某陈述;被告人葛某某微信个人信息截图照片、被害人高某微信信息截图照片、被告人葛某某微信充值提现截图照片、涉案银行卡照片、昵称为“丫头可可”第一次与高某在快手APP私信的聊天记录截图、被害人高某与昵称为“迷茫”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被害人高某尾号为3908号的浦发银行交易流水;相关诉讼参与人的身份户籍材料;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及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葛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葛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葛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5日起至2021年8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葛某某退赔被害人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苹果牌7型手机一部、卡号为6228××××9372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一张,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喆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任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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