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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3·14”事件
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   日期:2024-03-31   阅读:

刑事审判参考(2019.12 总第119辑)

节选裁判说理部分,仅为个人学习、研究和说明问题,如有侵权,立即删除。

落牙、刚组、达瓦桑布放火案-西藏“3·14”事件

一、基本案情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8年3月15日晚,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达孜县发生打砸抢烧严重暴力事件。位于达孜县德庆镇318国道德庆村路段北侧的“五羊本田、嘉陵摩托车专卖店”店主梁某甲(被害人,男,殁年32岁)及其妻吴某某(被害人,殁年30岁)、儿子梁某乙(被害人,殁年不满周岁)一家三口和员工茹某某(被害人,男,殁年18岁)、张某某(被害人,男,殁年16岁)将店门反锁后躲在二楼。当日22时许,被告人落某、刚某、达瓦某某等人来到店外。达瓦某某用斧头砸坏店门,并与落某、刚某等人一起将卷帘门撕开。刚某、落某等人先后进入店内,落某将店内的电视机、电瓶充电机扔到店外,刚某用扳手砸店内的摩托车并用达瓦某某提供的打火机点燃装有易燃物清洗剂的铁罐,引燃摩托车店内的胶垫等物。落某将店内装有衣物的编织袋、伞、拖把等易燃物堆放到一起,让刚某放火点燃,并将燃烧的胶垫等物扔到该店通往二楼的楼梯处,向火堆喷洒清洗剂助燃。当火势蔓延时,落某又从达瓦某某砸开的“溢香馒头、压面店”搬来两个煤气罐扔进火堆中助燃,致使“五羊本田、嘉陵摩托车专卖店”被完全焚毁,梁某甲、吴某某、梁某乙、茹某某、张某某五人被烧死。

2009年4月8日,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拉刑一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落某犯放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刚某犯放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达瓦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落某、刚某、达瓦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上诉理由与二审辩护人的辩解意见与一审相同。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09年5月12日以(2009)藏法刑三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被告人落某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2009年6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09)刑五复57033871号刑事裁定,以故意杀人罪核准被告人落某死刑。

二、裁判理由

2008年3月中旬,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发生严重打砸抢烧暴力事件(以下简称“3·14”事件)。有充分证据表明,这场打砸抢烧暴力事件是由境内外“藏独”分裂势力蓄意制造的,是达赖集团有组织、有预谋、精心策划和煽动的,企图搞乱人心、搞乱社会,破坏我国安定团结的社会政治局面,妄图把西藏从祖国分裂出去。“3·14”事件不仅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还严重危害了国家、集体财产安全,并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损害。

在“3·14”事件中,一些“藏独”分裂分子一方面带头实施破坏活动,另一方面蛊惑、煽动他人大肆打砸、放火焚烧商铺、民宅、机关、学校等,围攻无辜群众和执行公务的人员,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被告人落某、刚某、达瓦某某放火案,是“3·14”事件中危害后果最为严重的案件之一,犯罪分子犯罪手段残忍,犯罪情节恶劣,犯罪后果严重,罪行令人发指。

我国《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切实贯彻落实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依照法律规定准确定罪量刑。从宽和从严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

本案中,被告人落某、刚某、达瓦某某共同故意纵火烧毁摩托车专卖店,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及5人被当场烧死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放火罪。落某、刚某积极实施放火行为,达瓦某某砸开店门,并为落某、刚某放火提供打火机,3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落某直接实施放火行为,在放火过程中将燃烧的胶垫扔到该店通往二楼的楼梯处,又搬来煤气罐助燃,致火势加大,其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存在更为直接的联系,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更为突出。刚某、达瓦某某在导致被害人被烧死的作用上相对小于落某。落某、刚某、达瓦某某等人放火烧毁摩托车专卖店,造成店主一家三口和两名员工被活活烧死,其中有一个小孩还不满周岁,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均应依法惩处。法院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充分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依法判处罪责最严重的主犯落某死刑,同时对罪责相对较轻的主犯刚某、达瓦某某予以从宽处罚,分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坚持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编后语】

不法分子打砸抢烧的暴力犯罪事件,是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公然侵犯,是对社会秩序的悍然挑衅,任何一个文明社会都不会迁就容忍,任何一个负责任的政府都不会坐视不管。依法严惩暴力犯罪,是法律的要求、政策的体现、人民的呼声。当严不严,不通过依法严惩有效遏制严重暴力犯罪,就不能有效保护人民利益、保障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一切就无从谈起。

人民法院承担着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重要职责,肩负着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责任。依法严惩暴力犯罪,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神圣使命,也是人民群众对于司法工作的殷切希望。进入新时代,踏上新征程,人民法院将牢牢把握新时代赋予的新使命,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惩民族分裂犯罪活动,全力服务保障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人民幸福。

(撰稿∶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陈新军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王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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