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卫生局,合肥市教育局 【发文字号】 卫防[2005]168号
【发布日期】 2005.06.02 【实施日期】 2005.06.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卫生防疫检疫
合肥市卫生局、合肥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儿童入学入托预防接种证审核工作的通知
(卫防〔2005〕168号)
各县区卫生局、教育局,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各有关学校、托幼机构:
我市自1987年实行凭儿童计划免疫接种证办理入托入学手续制度以来,各项工作运行正常。但近年来,我市流动儿童逐年增加,流动儿童传染病管理难度加大,少数学校、托幼机构不能严格执行预防接种证审核制度,使我市陆续出现学校呼吸道传染病的局部暴发,影响正常教学秩序。为减少学校传染病的流行,加强学校传染病管理工作,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我市儿童入托入学核证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学校、托幼机构要高度重视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学生报名时,验证并收取《合肥市儿童入学(托)预防接种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交由校医统一保管,无《证明》的儿童一律不准报名。
各学校、托幼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主动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传染病的管理,结合学生健康检查,发现学生有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流行时,及时上报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积极配合做好疫情处理及控制工作。
二、儿童入学入托前一律凭《计划免疫接种证》到辖区计划免疫接种门诊进行验证,合格者签发《合肥市儿童入学(托)预防接种证明单》。无《计划免疫接种证》或审验不合格的,由辖区计划免疫接种门诊经全面调查了解,酌情补种相应疫苗后签发《证明》。
三、各计划免疫接种门诊要积极与辖区学校、托幼机构取得联系,建立并不断更新学校、托幼机构的本底档案,尤其是非公办的学校和托幼机构;待新生报名结束后,及时收取《证明》并收集新生数,以学校为单位统计核单率,并完成专题小结逐级上报。
四、各县区卫生局、教育局要加强当前学校传染病的管理,认真做好今年儿童入学入托预防接种证审核的组织管理工作。各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接种门诊(乡)为单位下发《合肥市儿童入学(托)预防接种证明单》,加强对各单位的技术指导,积极会同教育部门做好督查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各项工作结束后,及时总结并以书面形式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附件:合肥市儿童入学(托)预防接种证明单(样本)(略)
二〇〇五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