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发文日期2009年10月1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科办〔2009〕174号
施行日期2009年10月15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和厅领导要求,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效能,建立完善有关省科技厅的舆情信息及工作意见建议(以下简称“信息及建议”)的收集和处置机制,促进相关工作及时、妥善落实,经研究,现就相关问题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 信息及建议的范围
本通知所涉及的有关省科技厅的舆情信息,主要是指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公共媒体上发布的有关省科技厅的工作信息。
本通知所涉及的有关省科技厅的工作意见建议,主要是指基层和群众通过来信、来电、来访和厅网站反映的,厅机关通过调研、座谈及意见建议征求等方式了解掌握的,或由上级及其他单位交办、转办的,对省科技厅的有关工作意见、建议,以及反映的问题。
二、 信息及建议的收集
1、由厅办公室确定专人负责公共媒体的搜索浏览,及时、广泛收集有关省科技厅的工作信息报道,注意收集关于省科技厅工作的评价。
2、由厅办公室确定专人负责上级交办、转办的意见、建议和问题的受理、登记工作,以及来信、来访的受理、接待工作;厅机关各处室确定专人负责来电、来访所反映意见、建议、问题的记录及整理工作。
3、由厅办公室负责在厅门户网站开设“厅长信箱”、“在线咨询”、“监督投诉”、“建言献策”等公众留言栏目,在政府信息公开网开设“依申请公开”栏目,主动征集对省科技厅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4、通过组织调研、座谈及意见建议征求等方式了解掌握的意见、建议和问题,由所牵头组织的厅机关处室负责汇总、整理。
5、通过其他渠道和场合了解的有关省科技厅的舆情信息及工作意见建议,应及时提交厅办公室。
三、 信息及建议的办理
1、除厅网站“在线咨询”留言和投诉举报外,其他收集的意见建议,应及时填写“工作意见建议办理标签”(附后)交厅办公室登记造册,由厅办公室确认应由厅办理的,提出拟办意见,提交厅负责同志批办。
2、对收集的公共媒体有关省科技厅的信息报道中,有关工作意见、建议和问题,按上述程序办理;发现或收到疑似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需填写“不完整及虚假信息澄清处置标签”(附后)交厅办公室登记造册,由厅办公室立即组织评估甄别,提出拟办意见,提交厅负责同志批办。
四、 信息及建议的处置答复
1、厅机关各处室和相关直属单位按职能分工负责信息及建议的处置答复工作。要根据厅负责同志批办要求,认真组织核查,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并向提件人联系答复或在网上公开回复,其中厅网站“在线咨询”留言一般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其他意见建议回复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回复意见应经承办处室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特别重要的需经厅负责同志签发。
2、驻厅监察室负责审阅厅网站“监督投诉”留言,并按纪检监察工作规定和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3、省委、省政府督查、信访部门交办件,其他部门和单位的转办件,按信访和督办件程序办理。
4、对确认的需要厅澄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由承办处室或单位按照准确信息拟订澄清信息,经厅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通过厅网站或政府信息公开网对外发布;同时,可根据需要选择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其他方式发布,影响重大的情况,申请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其中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由承办处室或单位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报经省政府批准。必要时,应协调公安、广电、通信以及新闻、互联网管理等部门,依法采取措施控制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继续传播。
五、 信息及建议的跟踪督办
1、将信息及建议处置的督办工作作为厅政务督查工作的重要内容。对进入办理程序的信息及建议,由厅办公室负责,按照政务督查工作程序和要求,定期全面督查,全程跟踪,重点督办。
2、承办处室或单位应将处置答复情况及时反馈厅办公室备案,对因特殊情况没有按期办理的事项,应说明原因,并继续跟踪适时反馈进展情况,直至办结。
3、厅办公室负责每季度对信息及建议处置情况进行汇总、整理,报送厅负责同志并内部通报。
4、设立信息及建议收集和处置工作监督与投诉制度。在厅办公楼大厅设监督与投诉意见箱,在驻厅监察室设投诉监督电话。
六、 责任及要求
1、将信息及建议收集和处置工作纳入厅政风效能建设和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建立厅负责同志牵头、办公室具体负责、机关处室和直属单位具体落实的工作责任机制。厅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各单位应确定一名负责同志分工负责。
2、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职能分工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信息及建议收集和处置工作重视不够、不及时认真办理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报请厅党组研究,严肃追究有关处室(单位)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3、未及时履行澄清、协助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职责的处室(单位)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等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二○○九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1:
工作意见建议处置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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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整及虚假信息澄清处置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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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批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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