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合劳社秘[2005]97号
【发布日期】 2005.05.30 【实施日期】 2005.06.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合医改[2003]3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合劳社秘[2005]97号)
各有关单位:
为使失业人员更好的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现就贯彻《关于我市城镇劳动者个人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合医改[2003]3号)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愿以个人身份参加(接续)基本医疗保险的,可由本人委托市或区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代办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接续)手续,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愿以个人身份参加(接续)基本医疗保险的,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重复享受失业保险金住院医疗补助金。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可以继续领取。
三、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完后60日内参加(接续)基本医疗保险的,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比照对国有、集体企业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5年6月1日起执行。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五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