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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贯彻《信访条例》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12-21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合劳社秘[2005]107号
【发布日期】 2005.06.06 【实施日期】 2005.06.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贯彻《信访条例》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合劳社秘[2005]107号)

各处室、各单位:
  现将《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贯彻<信访条例>工作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六日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贯彻《信访条例》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信访条例》,切实加强和规范我局的信访工作,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现就我局贯彻《信访条例》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信访工作职责
  1、局办公室(信访接待处):具体负责信访事项的接待、交办、督办、转送等。
  2、部门职责:局所属部门负责接待信访人的咨询,确定信访事项是否受理,处理局交办的信访事项。
  二、信访事项受理、不予受理(不再受理)
  3、信访事项受理范围:对劳动保障部门出台的政策和实施情况的意见、建议;对局属工作人员工作中存在推诿、拖延、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检举和控告;与劳动保障部门职能有关的维权诉求;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
  4、信访事项不予受理范围:应依法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对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告知其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
  5、不再受理范围:信访事项已经县、区(开发区)劳动部门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已按规定程序处理和书面答复过,信访人又不能提供可用于证明其诉求合理性新材料的;已经上级有关部门复核的。
  三、信访事项处理程序
  6、信访接待:信访人以走访的形式向我局提出信访诉求的,应告知由局办公室(信访接待处)统一接待。信访人提出要求局领导接待的,应告知局长接待日的具体时间;信访人坚持要求局领导当日接待的,办公室(信访接待处)应及时联系局领导接待。无法安排时应向信访人解释清楚。
  7、信访事项受理:对信访人以走访的形式或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形式反映的信访事项和上级交办的信访件,局办公室(信访接待处)都应当填写《来访人员登记表》,详细登记信访人的姓名、地址、邮编、联系方式、请求事项等。
  局办公室(信访接待处)对信访人口头提出的信访事项,能当场答复的应给予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交局有关部门接待。局有关部门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能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填写《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或《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访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一式二份(见附件一、二),到局办公室(信访接待处)加盖信访专用章后,一份书面告知信访人,另一份随同相关材料及时反馈局办公室(信访接待处)。局办公室(信访接待处)对交有关部门接待、交办、反馈的有关材料应有签收交接手续。
  8、信访事项办理:对已决定受理和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局办公室(信访接待处)应及时填写《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访事项交办单》(见附件三),并提出拟办意见呈局领导批有关部门限期办理。对情况复杂,需延期办理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期办理,但延期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长办理的理由。对涉及到二个以上部门办理的信访事项,由一个部门牵头主办,相关部门会办;对重大、复杂、疑难以及对信访人诉求不予支持的信访事项,经局处理信访事项专题会议研究,必要时可按规定履行听证程序。
  各部门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对信访人的请求事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应予以支持;其诉求没有政策规定或政策规定不明确的,由局信访专题会议研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其诉求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对不予支持的信访事项应向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9、信访事项反馈:局各部门对办理的信访事项,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把关并报局分管领导审定后,填写《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通知书》(附件四)一式二份,到办公室(信访接待处)加盖信访专用章,一份书面告知信访人,另一份随同办结相关资料报局办公室存档。对需向上级反馈的信访件,由局办公室(信访接待处)统一向上级交办部门按期反馈。
  10、信访事项转办:对应由县、区(开发区)劳动保障部门处理的信访事项,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局办公室(信访接待处)填写《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访事项转办通知单》(附件五),交县、区劳动保障部门限期办理。县、区(开发区)劳动保障部门收到信访接待转办通知单后,应及时将回执交市劳动保障局办公室(信访接待处),并负责在信访事项办结后书面答复信访人,同时将办结相关材料报市劳动保障局办公室(信访接待处)存档。
  11、信访事项复查:信访人对县、区(开发区)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不服,向我局提出要求复查请求的,局办公室(信访接待处)按信访事项办理程序交局有关部门复查,局有关部门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经局主要领导审查后,按信访事项的反馈程序进行反馈,并告知信访人如对复查意见不服,可自收到书面复查意见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安徽省劳动保障厅申请复核。
  12、信访事项督办:局办公室(信访接待处)对本局所属部门和县、区(开发区)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信访事项中的下列行为进行督办:
  不执行信访接待通知的;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限办结或未按期反馈信访事项的;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存在推诿、敷衍、拖延等行为的;其他需要督办的行为。
  各有关部门收到督办意见后,应及时采纳、改进,特殊情况应说明理由。局办公室(信访接待处)对所交办的信访事项办理情况,定期予以通报。
  四、信访事项基础管理工作
  13、信访事项的统计分析:局办公室(信访接待处)对本局受理的信访事项按月进行统计分析。
  14、信访档案资料管理:局受理的信访件,应建立受理、登记、交办、转办、督办、反馈等全部资料,由局办公室(信访接待处)整理归档。
  五、信访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
  15、局信访工作列入局季度、年终目标考核和个人年度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16、局属工作人员违反《信访条例》,造成一定影响或后果的,按照《信访条例》有关条款,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六、施行日期
  17、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的信访工作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一: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略)
  附件二: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访事项不予受理(不再受理)通知书(略)
  附件三: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访事项交办单(略)
  附件四: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通知书(略)
  附件五: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访事项转办通知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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