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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含可待因止咳口服溶液管理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11-07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合食药监市[2007]50号
【发布日期】 2007.06.07 【实施日期】 2007.06.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药品管理

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含可待因止咳口服溶液管理的通知
(合食药监市〔2007〕50号)

肥东、肥西、长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药品批发、零售企业:
  可待因是列入《联合国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中成瘾性较低的麻醉药品,含可待因的口服溶液(如小儿联邦止咳露等)具有较好的镇咳、镇痛作用,但一段时间以来,个别地方出现滥用含可待因止咳口服溶液的现象。为保证医疗需要,防止滥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含可待因止咳口服溶液管理的要求通知如下:
  1. 自6月12日起,各药品批发企业只能将含可待因止咳口服溶液销售给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和医疗机构,不得销售给药品零售企业。
  2. 自6月12日起,各药品零售企业不得购进和销售含可待因止咳口服溶液。现库存的药品按原购进渠道退回。
  我局将加强含可待因止咳口服溶液的监督管理,加大检查力度,对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将从严查处。
  二〇〇七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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