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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清理闲置土地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11-07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办[2007]34号
【发布日期】 2007.06.07 【实施日期】 2007.06.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土地综合规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清理闲置土地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政办〔2007〕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土资源局拟定的《关于进一步清理闲置土地的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七日

关于进一步清理闲置土地的实施方案
(市国土资源局 二○○七年六月)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按照市政府要求,继续在全市深入开展清理闲置土地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闲置土地清理的范围和重点

  本次清理闲置土地的范围是土地使用者在2000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以划拨或出让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

  清理的重点是:

  (一)检查2006年工业项目闲置土地清理工作中所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
  1、闲置2年以上的工业项目用地,是否依法处罚并按照合同承诺的期限开工建设或已经收回土地重新安排情况;
  2、闲置1年以上、2年以内的工业项目用地,是否已征收闲置费并已开工建设;
  3、取得土地使用权1年以内的工业项目用地,是否按照合同承诺的期限开工建设。
  (二)检查2003年至2006年全市危旧房改造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情况。
  (三)检查2000年至2006年已供应的各类经营性用地使用情况。
  (四)检查2000年至2006年已供应的拆迁复建安置用地使用情况。

  二、闲置土地的认定

  依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五号令)等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闲置土地:

  (一)土地使用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规定动工开发日期的,自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自建设用地批复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已动工建设,但已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四)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前款第(一)、(三)项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不适用本方案的规定。

  三、闲置土地处置方式
  (一)对在2006年闲置土地清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土地使用者已作出书面承诺而至今尚未兑现的,一律依法没收其土地使用权或按合同约定加重处罚并限期整改到位。
  (二)对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或自划拨用地批复颁发之日起满2年未使用,且非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闲置土地的,报请市(县)政府批准,一律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纳入土地储备。
  (三)对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或自划拨用地批复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使用的,一律收取土地闲置费。同时,土地使用者必须对项目用地限期开工建设作出承诺。
  (四)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但未超过合同约定的日期,或自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未动工建设不满1年的,土地使用者必须对项目用地限期开工建设作出承诺。
  (五)在开发区(含工业园区,下同)范围内,项目单位已与开发区管委会签定招商引资协议或其它形式的入园协议,既没有依法办理供地手续,也没有进行开发利用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解除或终止协议并收回土地使用权。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又适合合肥市市情的其它处置方式。

  四、工作步骤
  本次闲置土地清理活动自2007年6月1日开始至8月31日结束,分3个阶段开展。
  (一)宣传动员阶段(2007年6月1日至6月15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以贯彻国家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等八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为契机,广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和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各项政策,宣传科学发展观、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和进一步清理闲置土地的重要意义,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狠抓落实。
  (二)自查自纠阶段(6月16日至8月15日)
  1、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属地为主、部门配合”的原则,组织发改、国土、规划、建设、房产、工商、经贸等相关部门,对本辖区范围内的闲置土地进行全面的摸底排查,查清闲置土地位置、面积、权属、闲置原因、闲置时间、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设立等基本情况。
  2、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要在摸清情况和问题的基础上,依据《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清理闲置土地实施意见》(合政办[2006]56号)的规定,结合本区域实际,分门别类研究、制定闲置土地的具体处置方案,并于7月15日前将自查摸底情况和处置方案按照工业用地、经营性用地及其它用地三种类型报送市清理闲置土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3、处置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依法组织实施,逐宗处置,逐宗消号。
  (三)验收阶段(8月16日至8月31日)
  市清理闲置土地协调小组对全市的闲置土地清理与处置情况进行抽查,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对清理处置不到位的,要督促有关单位(部门)限期整改到位。同时,牵头研究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后管理,制定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尤其是严格落实土地出让合同文本(或土地划拨决定书)中有关开工、竣工时间和建设标准条件等条款,防止或减少闲置土地现象的发生。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任务
  市政府将成立合肥市清理闲置土地工作协调小组,由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任组长,国土、规划、建设、房产、经贸、工商、发改、土地储备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市清理闲置土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市清理闲置土地工作协调小组的主要任务是研究政策,部署协调工作,督促检查并查处典型闲置土地行为。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是此次闲置土地清理工作的责任主体,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强对本辖区范围内清理闲置土地工作的领导与清理处置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协调配合,落实责任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建立清理闲置土地工作目标责任制,切实把各项工作逐级分解到每一位工作人员,加强指导、检查与督促,强力推进,确保各项任务顺利完成。市清理闲置土地工作协调小组每月召开1-2次专题会议,互通信息,研究政策,并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三)注重实效,解决问题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政府有关部门要把这次清理闲置土地工作与解决实际问题、加快建设、促进发展有机结合起来,与规范用地行为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有机结合起来,对在清理中涉及到立项、环保、消防、规划、土地、房产和拆迁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及时协调解决,积极为项目的开发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对在清理中发现的其他违规违法行为,各单位要坚决按照职能划分依法组织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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