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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再生水利用的决定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5-04-22   阅读:

发文机关阜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日期2025年04月1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5年04月10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2025年4月10日阜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再生水利用管理,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出以下决定:

一、 本决定所称再生水‌是指经过适当处理的污(废)水,使其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可以再次利用的非饮用水。


二、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科学管理、精准施策,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行业推进的再生水利用工作格局,推动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三、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再生水利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再生水利用的认知度和认可度,增强全社会的再生水利用意识。


四、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原则,科学编制我市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再生水设施建设应当制定年度计划并纳入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计划。


五、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科学制定再生水循环利用激励措施,加大政策及资金支持力度,完善污水处理费减免政策,提高再生水利用率。


六、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水资源利用相关管理规定,在全市火力发电、化工、光伏等高耗水行业制定用水配额,推行再生水利用。


七、 优先在高耗水用户集中地区配置再生水设施。鼓励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和公共建筑建设再生水设施。


八、 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有序推进污水处理工艺提标改造,推动在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以及生态补水等方面使用再生水。


九、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分类指导,结合用水单位对再生水利用的特点及水质要求,科学制定再生水价格指导意见,建立有效的价格体系,实行再生水累退阶梯价格机制,发挥水价杠杆作用。


十、 探索再生水利用特许经营、资源合同管理等市场化机制,推进再生水市场化运营。


十一、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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