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安徽省司法厅办公室
发文日期2025年4月1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5年4月14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厅机关各处室:
《安徽省司法厅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4月8日厅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司法厅办公室
2025年4月14日
安徽省司法厅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厅机关固定资产管理,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皖财资〔2024〕64号)、《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皖财资〔2024〕65号)、《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皖财资〔2024〕66号)等规定,结合厅机关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的固定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管理,是指对固定资产的配置、使用、保管、盘点及处置等活动实施全程管理和关键环节控制,从而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维护固定资产安全、完整的活动。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应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和管用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和构筑物、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家具和用具及特种动植物。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厅装备财务保障处(以下简称“厅装财处”)负责厅机关固定资产的指导监督和账务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厅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登记厅机关固定资产卡片,及时更新预算一体化资产管理系统信息数据;
(三)负责厅机关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与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核算凭证和明细账,编制厅机关资产月报、年报等有关报表;
(四)办理固定资产配置、转移、盘盈、盘亏、处置及收入缴纳等财务手续;
(五)组织开展厅机关固定资产清查工作。
第七条 厅办公室负责厅机关一般实物资产的管理(一般实物资产指除中心机房及楼层公共区域信息化资产以外,登记在册的固定资产),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一般实物资产台账登记管理机制;
(二)负责审核固定资产配置计划,编报办公设备政府采购需求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固定资产采购、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配发、借用、维修和处置等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工作,健全出租、出借台账,督促承租人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
(五)会同厅装财处开展固定资产的清查、产权登记、统计报告等工作;
(六)负责与厅装财处及厅机关各处室核对账务,及时掌握固定资产使用和变化情况;
(七)负责与厅机关一般实物资产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厅科技信息处(以下简称“厅科信处”)负责厅机关中心机房及楼层公共区域信息化资产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信息化资产台账登记管理机制;
(二)负责厅机关信息化资产日常安全与维护管理;
(三)负责对厅机关拟报废电子设备进行技术鉴定;
(四)负责与厅机关信息化资产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厅机关各处室是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处室固定资产台账建立、登记、保管等工作,并配备专职资产管理员,及时反映本处室保管使用的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等情况,做到账、卡、物一致,确保所管理资产的安全完整;
(二)细化本处室固定资产保管责任制度,确保固定资产合理、有效地使用;
(三)提出本处室固定资产的配置、变更、处置等申请,闲置固定资产及时移交厅办公室;
(四)固定资产使用人发生变化时,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本处室人员调离或退休时,依据人事变动正式文件,在人员离岗前,及时提醒相关人员办理资产移交或退回手续;
(五)配合厅装财处开展固定资产清查工作,定期与厅装财处、厅办公室对账。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配置
第十条 固定资产配置坚持科学合理、集约高效的原则,根据各处室实际工作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和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固定资产配置包括购置、调剂、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
第十一条 厅机关配置固定资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固定资产无法满足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租用方式实现,或者采取市场租用方式成本过高。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配置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接受捐赠的资产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其中,配置公务车辆应符合车辆编制及配备标准,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符合省级有关规定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从实际出发,厉行节约,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配置程序:
(一)新增固定资产预算编报。
1.计划申请。固定资产使用处室在厅机关编制下年度预算前提出申请,填写《安徽省司法厅机关固定资产购置计划表》(见附件1)报厅办公室。
2.需求审核。厅办公室根据厅机关固定资产总体情况及资产配置标准,进行需求审核,提出拟同意购置、调剂使用、共享共用、暂缓购置等具体意见。
3.预算编报。厅装财处对审核同意购置的固定资产编报资产购置预算,并随下年度部门预算一同报省财政厅审批。
(二)新增固定资产购置。
1.厅办公室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统一采购,按照核定的配置清单配发,集中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厅装财处收到报销凭据后,进行账务处理,将新购置资产录入预算一体化资产管理系统。
2.年内不临时追加固定资产购置,确因工作需要需购置的,优先在省直单位公物仓内调剂使用。无法调剂的,经厅主要领导同意后,按规定流程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等。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时,必须规范决策,严格履行审核、审批程序。未经审核、审批,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出租、出借收益纳入年度预算,按照政府非税收入规定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隐匿、坐支。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固定资产用于对外投资、设立营利性组织、抵押举借债务或者对外提供担保。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使用处室应当明确固定资产使用人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保养、维修,使用人无法自行维护、保养、维修的,应及时向厅办公室提出申请。因使用不当或者维护、保养、维修不及时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人员退休、调出及厅内岗位变动时,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填写《安徽省司法厅机关固定资产转移(移交)备案表》(见附件2),报厅办公室和厅装财处办理资产登记信息变更和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必须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在每年年终前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日常管理中可根据需要进行局部性、临时性盘点。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清查由厅装财处牵头组织,会同厅办公室对各处室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在资产清查中发现账实不符、账卡不符、账账不符的,应当查明原因予以说明,并随同清查结果一并履行审批程序。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使用处室应当对下列固定资产及时予以报废: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固定资产;
(二)涉及盘亏以及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固定资产;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处置程序:
(一)处置申请。固定资产的处置由厅机关各处室向厅办公室提交《安徽省司法厅机关固定资产处置备案申请表》(见附件3),电子设备类资产处置需厅科信处鉴定审签后,提交厅办公室;
(二)处置审批。厅办公室对处置申请表审核后,交厅装财处备案。待年度资产清查时,由厅装财处将年度资产清查清单报分管厅领导或厅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处置;
(三)处置资产移交。处室资产管理员将拟报废资产移交厅办公室,厅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指定的第三方机构对拟处置资产及时办理处置手续,每年至少办理一次处置事项。厅装财处凭处置清单更新预算一体化资产管理系统的资产使用状态,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 处置资产审批权限:
(一)分管厅领导审批:
单位原值在50万元以下或批量原值在100万元以下资产(不含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的处置。
(二)厅党委会研究审批:
1.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且账面原值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房屋建筑物的处置;
2.单位原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批量原值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资产(不含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的处置。
(三)涉及以下重大资产处置,经厅党委会研究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1.土地使用权的处置;
2.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或账面原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的处置;
3.单位原值在100万元以上或批量原值在500万元以上资产(不含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的处置。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其他处置方式,如无偿调拨(划转)和对外捐赠等,按照上述固定资产处置程序进行审批及处理。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规定上缴财政。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厅机关各处室应加强对本处室固定资产的管理和监督,自觉接受厅直属机关纪委的监督检查,坚持机关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
第二十八条 厅机关各处室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改正,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放松管理,造成资产流失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占有、转让、处置固定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三)不如实进行登记,隐瞒真实情况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义侵占固定资产和利用职务谋取私利的;
(五)对于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监督管理缺失,造成损失的。
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厅装财处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安徽省司法厅机关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皖司办发〔2014〕4号)予以废止。
附件:1.安徽省司法厅机关固定资产购置计划表
2.安徽省司法厅机关固定资产转移(移交)备案表
3.安徽省司法厅机关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