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地方法规规章 » 正文
(2010年)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调整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6-25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办秘[2010]49号
【发布日期】 2010.05.18 【实施日期】 2010.05.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调整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政办秘〔2010〕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调整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试点工作已经省政府同意。为贯彻落实好此项工作,现制定《合肥市调整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一0年五月十八日

  合肥市调整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同意合肥市开展调整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试点工作的批复》(皖府法〔2009〕53号),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调整扩大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范围

  市、区两级城管执法部门除原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外,增加行使涉及宾馆、旅馆、餐饮、娱乐、沐浴、机动车维修清洗、五金修配加工等服务业的下列行政处罚权:

  (一)环境保护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二)公共卫生管理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在公共场所擅自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三)文化市场管理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四)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权。

  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继续行使的,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业务培训和制度建设

  市城管执法部门要认真梳理新增加的行政处罚权事项,有针对性地开展新增职能的业务与法律知识培训,进一步提高城管执法队伍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市区城管执法部门要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范围,加强执法监督工作,依法查处小旅馆、小餐馆、小浴室、游艺室、歌舞厅以及机动车维修清洗、五金修配加工等服务业的无证(照)经营行为,正确处理管理与服务、处罚与教育、执法与疏导的关系,严格、公正、高效、文明执法。

  三、经费保障与队伍建设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经费由财政供给,查处无证(照)经营行为所需经费由市、区财政列入部门综合预算;市区两级城管执法部门实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执法队伍所有罚没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财政、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开展此项工作的推动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研究解决城管执法部门执法装备配置、机构与队伍建设等问题,切实加大执法保障力度。

  四、执法协调与配合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要按照《合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四章的规定,及时通报信息,密切配合,相互监督,严格履行职责。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环保、卫生、文化、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虽然不再行使已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但要继续做好相关法规规章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特别要加强对被许可人的监管。对群众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开展调查,属于无证照经营的,要及时移送城管执法部门处理。城管执法部门要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并积极主动查处违法行为。行政执法中遇大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提请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鉴于城市管理工作尤其是查处取缔无证(照)经营工作面广、量大,城管执法机关要积极开展相关法规知识的宣传,营造查处取缔违法行为的良好氛围;对暴力抗法、妨碍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要依法查处,并及时处置在执法中可能出现的各类突发事件,有效维护执法秩序。

  五、组织实施

  市、区两级调整城管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工作同步开展,自2010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调整扩大城管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是我市创新行政执法工作,理顺城市管理体制的重要举措。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能,改善城市发展环境和市民生活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各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大局意识、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扎实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