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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关于转发《合肥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预警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6-24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厅[2010]98号
【发布日期】 2010.05.18 【实施日期】 2010.05.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廉政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关于转发《合肥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预警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厅〔2010〕98号)

各县、区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省部属驻肥有关单位党组(党委、党工委):
  《合肥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预警机制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常委会议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
2010年5月18日

合肥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预警机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规定,本着立足防范、强化监督、有错必纠、保护挽救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预警机制(以下简称预警机制)是对领导干部涉嫌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有关问题,通过特定方式进行提醒防范、动态监督、及时纠错所采取的预警措施。
  第三条 下列情形属于预警范围:
  (一)涉嫌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一般性问题;
  (二)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出现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三)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广泛关注,需要引起单位和领导重视并切实改进的问题;
  (四)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规定,但情节轻微、不需进入案件检查程序的问题;
  (五)有必要实施预警的其他问题。
  第四条 实施预警的主要方式为谈话函询、警示诫勉和责令纠错。
  谈话函询是对来信来访、社会舆论、群众意见等反映领导干部涉嫌违反廉洁自律规定,通过谈话或函询方式进行必要的了解和澄清。
  警示诫勉是对领导干部涉嫌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经谈话函询或初步调查证实构成轻微违规违纪,但不需进入案件检查程序的,通过警示诫勉及时进行纠偏。
  责令纠错是对领导干部经警示诫勉而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纠正错误行为,或调查证实已构成错误事实,责令其切实改正错误。
  根据发现的错误情节,谈话函询、警示诫勉、责令纠错可以依次分步实施,也可以选择其中任一方式单独实施。
  第五条 实施预警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实施对象为市委管理的县处级正职领导干部,报市纪委主要领导批准实施;
  实施对象为市委管理的县处级副职领导干部,报市纪委分管副书记批准实施;
  实施对象为下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报市纪委、监察局分管领导批准实施。
  第六条 预警应分级实施:
  实施对象为市委管理的县处级正职领导干部,由市纪委主要领导或委托其他市级领导实施;
  实施对象为市委管理的县处级副职领导干部,由市纪委副书记或委托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实施;
  实施对象为下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原则上委托下级党委负责人或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实施,情况特殊的,也可由市纪委、市监察局预警实施部门直接实施。
  第七条 谈话函询主要采取约谈、发函询通知书等形式,告知被反映人相关事项和问题,要求对反映的相关问题作出解释和书面说明。
  第八条 实施谈话函询后,应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反映问题失实的,由批准实施预警的领导审批后予以了结。有必要消除影响的,可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二)对反映问题属实或部分属实的,谈话函询对象应对存在的问题写出整改报告,并进行整改。预警实施部门应跟踪了解情况,督促整改。整改结束后,由批准实施预警的领导审批后予以了结。对整改不力或错误蔓延的,可转为责令纠错。
  (三)谈话函询后,如群众仍有反映,经调查属实的,应转为警示诫勉或责令纠错。
  (四)发现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报领导审批后,进入案件检查程序处理。
  第九条 对警示诫勉对象,通过警示诫勉谈话、发警示诫勉通知书,或发纪律检查(监察)建议书等形式,警告其终止错误苗头并切实整改。如整改不力或错误蔓延的,应转责令纠错或组织处理。构成立案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立案查处。
  第十条 对责令纠错对象,通过纠错诫勉谈话、发责令纠错通知书,或发纪律检查(监察)建议书,责令其限期纠正错误。整改期满,错误没有得到纠正的,转立案调查或组织处理。责令纠错情况应及时向组织部门和责令纠错对象所在单位通报,并将结果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十一条 实施预警的时限要求:
  谈话函询、警示诫勉、责令纠错的对象,应在实施预警后7日内向预警实施部门提交书面说明或整改报告。
  批准实施预警的领导,应在预警程序结束后及时填写有关表单,交预警实施部门存档。
  针对特定对象的预警一般应在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实施预警的领导同意,可延长30日,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十二条 市纪委、市监察局成立预警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纪委信访室),负责本级预警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第十三条 在实施预警过程中,实施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二)拒绝就预警事项作出解释说明的;
  (三)拒绝接受批评教育或拒不落实整改意见的;
  (四)对检举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五)其他干扰、阻碍实施预警工作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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