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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2年度合肥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2-24   阅读:

发文机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22年12月3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2年12月30日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案例一、虚构“养老项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关键词:养老诈骗 高额回报 老年人

【基本案情】

安徽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6月8日,朱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该公司采取发放广告宣传册、开业庆典、实地考察等方式,针对中老年群体宣传公司养老服务,签订《预定购买养生养老服务合同书》成为公司会员,根据投资金额将会员分为贵宾卡(3万元)、尊享卡(5万元)、铂金卡(10万元)、晶钻卡(20万元及以上),承诺年化率分别为10%-13%不等。经审计,投资人共404人,实收投资金额3793万余元,造成投资人损失金额3325万余元。

【裁判结果】


包河区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朱某等13名被告人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至有期徒刑五年不等刑罚,并处人民币二万元至三十万元不等罚金,同时按比例返还集资参与人相关损失。部分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合肥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近年来,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养老产品”、宣称“以房养老”、代办“养老保险”、开展“养老帮扶”等名义,对老年人实施诈骗犯罪时有发生,给不少老年人造成财产损失和精神打击。本案是以投资“养老项目”为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犯罪案例,该类违法犯罪主要表现为以投资养老保险项目、投资开办养老院、购买养老公寓、入股养生基地、售后定期返点、高额分红等方式,诱骗中老年人参与非法集资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本案中,被告人通过开业庆典、实地考察等方式,获取老年人的好感和信任,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老年人购买虚假的养老理财产品,骗取老年人钱财,破坏家庭和谐、社会稳定。一、二审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13名被告人定罪处罚,有力震慑了犯罪分子,充分彰显了法律权威。法院提醒,老年人面对宣称高额回报的“养老项目”时,务必要与子女多沟通、多商量,仔细核查“养老项目”是否是经过正规登记的项目,手续是否真实合法,坚决抵制明显不符合市场规律的高回报诱惑,以“眼睛瞪得大大”的敏锐性,防范养老诈骗,捂紧自己的“钱袋子”。

案例二、惠而浦公司证券虚假陈述系列案


关键词:优化营商环境 证券中小投资者


【基本案情】

惠而浦公司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2017年7月27日,惠而浦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主要内容为:“经自查,公司发现主要在销售折扣计提方面在2015年度及2016年度存在会计差错,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2020年7月30日,惠而浦公司因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披露的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涉嫌虚假记载,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此后,大批股民向合肥中院提起诉讼。股民认为,惠而浦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导致自己购买的股票亏损,要求惠而浦公司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合肥中院于2021年审结118件相关案件,判决惠而浦公司共计赔偿股民损失1161.7万余元,惠而浦公司提出上诉后,安徽高院于2022年作出二审判决,全部维持原判。合肥中院于2022年审结88件相关案件,判决惠而浦公司共计赔偿股民损失3046.7万余元,双方均未上诉。上述系列案件判决惠而浦公司赔偿股民损失共计4208.4万余元。

【典型意义】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是激发投资市场活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作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惠而浦公司是上市公司,其因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披露的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涉嫌虚假记载,被证监部门行政处罚,股民因此遭受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审理中,合肥中院首次适用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部分支持了个人投资者的诉讼请求,案件判决后,或被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或双方均未上诉,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案件的处理结果对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具有典型意义。法院提示上市公司,要从诚信经营角度出发,依法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公司重大信息,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案例三、新房被淹索赔案


关键词:民生 侵权 相邻关系


【基本案情】

陈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房屋一套。2019年1月,陈某取得房屋后,与某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同年3月,陈某开始装修房屋、购置家具,至当年10月房屋基本装修完毕。2019年10月18日,由于楼栋主管道堵塞造成陈某家中卫生间返水,新房被淹。陈某发现后报警。事后,该物业公司及时对相关下水管道进行了清理疏通,从中掏出混凝土块、塑料袋等堵塞物,重新安装新的污水管道。由于受损严重,经协商不成,陈某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瑶海区法院判决某房地产公司、某物业公司分别赔偿陈某5.4万余元,陈某及其他17户业主各负担4000余元。合肥中院二审认为,陈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房地产公司及楼上业主实施了侵权行为,且对自己的房产负有审慎的管理、维护义务,对于损失的不断扩大存在明显过错,难以排除陈某自身存在不当使用行为的可能性。物业公司负有对小区内公共设施设备进行管理维护的义务,应及时做好事前预防和事后处理,虽然采取的维护措施及时有效,但在风险防范及事后处置上存在欠缺,物业公司对陈某的损害后果承担30%的赔偿责任,遂判决物业公司赔偿陈某损失5.4万余元,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住房条件和人居环境持续改善,但随之而来也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如因住宅楼公共下水管道堵塞而引起的财产损失赔偿纠纷时有发生,这类纠纷一旦无法查明致损源头,就无法确定实际侵权人,如何保障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成为一大现实难题。本案中,由于楼栋主管道堵塞造成陈某家中卫生间返水,从而引发财产损失赔偿纠纷,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如何承担责任是此类案件的处理难点。一、二审法院从保护业主合法权益出发,根据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各自义务的性质及过错和原因力大小,确定各方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案件的处理结果,进一步理清了各方责任,明确了物业公司负有的管理维护义务,对于处理公共下水管道堵塞等引发的邻里纠纷、维护和谐的邻里关系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案例四、全省首例跨境破产重整案


关键词:跨境破产 府院联动


【基本案情】

安徽省某建设公司成立于1992年,为扩大生产经营,曾于交易所、银行间市场多次发行债券,负债规模巨大,债务结构复杂,企业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该公司在境内外有多家关联企业,经营业务涵盖承包境内外工程、矿产品进出口、房地产开发、酒店经营等多个板块。进入破产重整时,尚有11个援外工程项目处于合同期,处置难度大。2020年12月18日,该公司依法向合肥中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2021年1月15日,合肥中院指定清算组为破产管理人,管理人依法进驻履职。2021年3月18日及10月19日,合肥中院裁定该公司等12家公司合并重整。

【裁判结果】


合肥中院坚持依法依规推进破产重整工作,积极研究、妥善应对因跨境破产、实质合并、破产重整、公开发行债券、职工人数众多、重大战略资源等问题而产生的各类纠纷。2022年8月18日,破产管理人提交《12家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同年11月30日,合肥中院裁定批准该公司等12家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破产审判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助推器”。本案是我市法院首例跨境破产重整典型案例,也是近年来全市法院审理的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破产重整案件。本案自裁定受理前的审查程序至法院批准重整计划,府院联动协调机制贯穿案件办理始终,形成上下联动、协同处置的高效工作机制,妥善处置了职工维稳、援外项目的续建、资产维护和变价、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等一系列问题,最终促成了重整计划草案的通过,成为办理破产府院联动协同机制的样板性案例。合肥中院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查并受理该公司破产重整申请,按照法治化、市场化原则,尽可能精简审批环节和手续,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缩短审批流程,推动破产重整进入“快车道”。为解决项目资金问题、确保债权人权益,在多方的配合支持下,合肥中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妥善处理涉该公司的91件民事诉讼案件,依法解除了23个银行账户、1230套房产、6家子公司股权等的保全措施,中止64件强制执行案件,有效保障了企业境内境外营业事务的正常开展。企业的涅槃重生,彰显了法院破产审判的社会责任,案件的处理结果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对于办理跨境破产案件,盘活破产企业境内外资产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案例五、偷倒蓄电池废液污染环境案


关键词:危险废物 环境保护


【基本案情】

2018年至2020年7月15日期间,谢某、向某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收购废旧铅酸蓄电池118余吨,把含有废液的废旧铅酸蓄电池进行拆解,将其中17余吨废液运至巢湖市槐林镇九峰村委会六度寺后面的石坑处等地,向外环境进行倾倒。

【裁判结果】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向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情节严重,遂判决被告人谢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向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典型意义】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环境是生存和发展的根基,关乎永续发展的根本保障。本案是倾倒、处置废旧蓄电池废液污染环境引发的典型案件,被告人为了一己私利,对含有废液的废旧蓄电池进行拆解,偷倒废液污染生态环境,危害当地居民人身安全。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及时采取侦查实验措施,对放置在厂房现场的废旧电池内的共三种含有酸液的废旧电池进行随机抽取,结合各被告人的供述及相关物证、书证,最终认定被告人谢某自行或雇佣他人拆解含有废酸液的废旧电池重量为118吨,以犯污染环境罪对两被告人进行定罪处罚,有力打击了此类污染环境犯罪行为,为守护好绿水青山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法院提醒,要严守法律底线,切不能因一己私利破坏生态环境,任何破坏环境的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案例六:保姆虐待八旬老人案


关键词:老年人权益 看护职责 职业道德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5日,孙某通过某家政服务中心介绍,来到李某家中做保姆。试用期间,多次殴打虐待李某81岁的母亲张某,造成张某臀部等处受伤。孙某还采取用热水烫张某的脚、强迫张某观看不良视频等方式对张某进行虐待。孙某辞职后,李某一家才发现张某身上的伤,遂将张某送入医院治疗。经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2021年12月30日,张某在医院因脑梗等原因抢救无效去世。

【裁判结果】


包河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在从事保姆工作期间,采取多种方式虐待已年满81周岁的被看护人张某,造成被看护人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同时,孙某身为保姆,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对看护对象实施虐待犯罪,根据其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应对其宣告职业禁止。孙某的虐待行为虽不足以直接导致被害人张某死亡的后果,但严重损害了张某的身心健康,孙某应当对张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判决孙某犯虐待被看护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禁止从事看护工作三年,并酌定由孙某对张某的死亡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计3万余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为法院依法惩处虐待被看护人犯罪,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近年来,保姆等具有看护职责的人员虐待被看护人的案件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老人、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除了一些保姆品行不端外,部分家政服务机构在为雇主介绍保姆时,并未对保姆的身份信息、从业资历、工作态度等进行核实,对保姆缺少应有的监管,导致家政市场乱象频生。为加强对该类侵害行为的打击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加规定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本案中,被告人孙某违背职业道德和看护职责要求,虐待老人,情节恶劣,其行为给受害老人的身心造成严重伤害。对此类行为,合肥法院始终采取“零容忍”态度,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本案的判决,警示那些具有看护职责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履职,一切针对被看护人的不法侵害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惩处。同时,法院也提醒家政服务机构应对家政服务人员严格加强管理,切实保障被看护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七:安徽某航空科技公司诉上海某公司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


关键词:知识产权 确认不侵权之诉


【基本案情】

安徽某航空科技公司是一家无人机设备的设计提供商,自主研发拥有完整知识产权的无人机设备,申请专利20余项,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上海某公司也长期致力于无人机的研发、制造及销售。该公司在微信公众号上公开发布《声明》,其法定代表人在微信朋友圈转发关于《声明》的信息,并向安徽某航空科技公司所在的园区管委会寄送《情况说明》,称安徽某航空科技公司窃取其所研发的无人机的商业秘密,侵害其知识产权。安徽某航空科技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公司研发的相关型号无人机不侵害上海某公司在其发布的《声明》《情况说明》《侵权告知函》中主张的技术秘密,同时要求上海某公司赔偿其维权合理开支15万元。

【裁判结果】


合肥中院审理认为,上海某公司未能证明其所主张的技术信息构成商业秘密,也未能证明安徽某航空科技公司实施了侵害其技术信息的行为,遂判决确认安徽某航空科技公司研发的无人机不侵害上海某公司主张的商业秘密,同时判决上海某公司赔偿安徽某航空科技公司5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法院作为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重要力量,在激励科技创新、维护公平竞争、促进文化繁荣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职能作用。确认不侵权之诉是知识产权特有的案件类型,经常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是一种明晰法律关系的确认之诉,目的在于防止因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不明确导致损害的发生,是应对滥诉行为的有力武器。本案涉及中大型无人机的生产、研发,该技术领域属于较高知识含量的专业技术领域。本案判决对规范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受理条件,明晰裁判标准,指导高新技术企业及时应对诉讼风险有着积极的示范作用。

案例八:某矿业公司诉某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决定案


关键词:“放管服”改革 后置审批


【基本案情】

某矿业有限公司于2004年6月25日登记成立,经营范围为建筑石料用灰岩开采、加工、销售等。2020年12月3日,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合自然资规(2020)955号《关于注销巢湖市4座政策性关闭矿山采矿许可证的通知》,注销了该公司马尾山石灰岩矿采矿许可证。2020年12月28日,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该公司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前申请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该公司向巢湖市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

【裁判结果】


巢湖市法院一审判决,确认某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违法。某矿业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合肥中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某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法院审理认为,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虽于2020年12月3日注销了某矿业公司马尾山石灰岩矿采矿许可证,但根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2月30日印发的《安徽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在案涉注销采矿许可证行为作出时,采矿许可已为后置审批事项。对于后置许可经营项目,法律、法规、规章并未对相对人规定须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经营范围的强制性义务,故该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矿业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前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系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典型意义】

近年来,国务院把简政放权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先手棋”和转变政府职能的“当头炮”,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改革措施,有效释放了市场活力。“先照后证”改革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使市场主体可以更加便利、快捷地进入市场,有利于增强经济发展动力。“先照后证”改革后,企业登记机关应做好企业登记注册与涉企经营许可的有效衔接。本案为国务院“先照后证”改革后,合肥市第一例相关行政诉讼案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应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企业登记增设额外义务。该案判决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落实改革精神,分类规范工商登记的流程设计,简化高效为企业办理注册和变更登记服务,为企业开展经营活动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提供重要的指引和依据。

案例九:胡某虚假诉讼案


关键词:虚假诉讼 诚信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1日,胡某向肥西县法院起诉称,2021年4月7日,陈某驾驶机动车在某厂房大院内行驶时,因未注意观察,不慎撞上推在厂房门口的纸堆,纸堆砸到胡某,发生致胡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后交警部门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胡某伤情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胡某遂以陈某及承保案涉车辆保险的某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之诉,索赔26万余元赔偿款。

【裁判结果】


肥西县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后,某保险公司不服,向合肥中院提起上诉。合肥中院经审理作出二审判决,以案涉交通事故的发生仅有当事人陈述而无其他证据佐证,未能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为由,认定胡某主张的侵权事实不能成立,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胡某全部诉讼请求。并将其涉嫌虚假诉讼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公安机关现以涉嫌虚假诉讼罪立案侦查。

【典型意义】

虚假诉讼是诚信缺失在诉讼领域最为集中的表现形式,不仅严重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而且违背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诉讼秩序,把严肃的司法程序作为实现违法目的的“道具”,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2021年,合肥市公、检、法、司四部门联合出台《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的工作细则》,并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整治虚假诉讼专项行动,进一步扎进制度笼子,压缩虚假诉讼存在空间。本案属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该类案件赔偿金额较大,隐蔽性较强,容易给虚假诉讼当事人可乘之机。本案中,车主对伤者主张的事实及赔偿金额均未提出实质性异议,缺少一般诉讼的对抗性,可能存在虚假诉讼。为查明“交通事故”的真实情况,合肥中院多次与交警部门沟通并进行勘验,最终依法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并及时移送犯罪线索。下一步,合肥法院将不断加大虚假诉讼整治力度,大力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诚信社会、法治国家建设作出应有贡献。

案例十:方某等163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仲裁执行案


关键词:执行 项目子公司 商品房买卖


【基本案情】

2016年,方某等人先后与安徽省某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其所开发楼盘商品房。合同约定:如因置业公司原因导致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置业公司按已付房价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该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配合业主办理房地产权证,方某等部分业主向合肥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裁决支持了业主的请求,公司应支付业主房价1%的违约金。仲裁裁决生效后,由于该置业公司迟迟不予履行法定义务,方某等向合肥中院申请执行。合肥中院于2020年7月至2022年8月陆续将相关163件案件指定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执行。

【执行结果】


2020年受理第一批仲裁案件后,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即发起总对总全网查控,第一时间对案涉公司账户予以扣划结案。但在后续案件查控时,该公司账户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官立即约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对其名下小区车位进行梳理,办理查封手续。考虑此类案件为小区业主申请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案件,业主人数众多,为妥善化解纠纷,实现案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法院没有一味就案办案,一方面对被执行人名下所开设账户全部予以冻结,并对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予以信用惩戒;一方面积极走访该项目子公司的集团母公司,敦促其代其子公司履行义务,最终该集团母公司代其项目子公司履行163案的全部义务,并承诺就后续未进入执行的案件将采取折抵物业费、主动上门协调等方式妥善解决。

【典型意义】

为规避资金、资质等相关风险,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选择为开发某个项目而单独成立项目子公司,而项目子公司往往会在完成该项目任务后便就地解散,名存实亡。此类企业作为被执行人时,查人找物便成了一大难点。该类案件申请执行人往往涉及同一项目小区业主,人数众多,易引发群体性纠纷。合肥法院通过采取强有力的执行措施,运用执行艺术,不仅成功执结该系列案件,还从执行源头进行有效治理,将潜在的同类案件化解在萌芽状态,为同类型案件处理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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