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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为破产管理人履职提供便利的实施意见(试行)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2-24   阅读:

发文机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21年10月2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1年10月27日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畅通管理人履职通道,提升破产案件办理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市法院审理的企业破产案件。


第三条 破产管理人可持法院受理破产案件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法院调查令、管理人介绍信及查询人员身份证明,到受理破产案件法院的执行部门办理债务人财产信息查询等事项。


第四条 债务人财产信息的查询材料由法院执行部门安排专人负责接收,立“执保字”案号,通过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协助查询,并在三日内将查询结果反馈破产管理人。


第五条 法院执行部门应当协助管理人办理下列事项:

(一)查找债务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落;

(二)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土地等不动产信息;

(三)查询债务人名下的车辆、银行、证券、网络资金、保险、税务等财产信息;

(四)通知外地法院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


第六条 破产管理人可持法院受理破产案件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法院调查令、管理人介绍信及查询人员身份证明,到法院立案部门查询债务人涉诉、涉执行案件的基本信息。


第七条 债务人案件信息的查询材料由法院立案部门安排专人负责接收,协助查询并及时反馈查询结果。


第八条 法院的执行、立案部门应当对协助事项建档备查。


第九条 执行部门在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前一个月内,应当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再次进行查询,作为管理人调查债务人财产的重要信息。


第十条 本市法院审理的强制清算案件参照适用本意见。


第十一条 本意见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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