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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合肥市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2-16   阅读:

发文机关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文日期2017年06月0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合建〔2017〕88号

施行日期2017年06月07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住建(建设)局、财政局:

为切实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现将《合肥市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合肥市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合肥市财政局

2017年6月7日

附件

合肥市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根据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三厅委有关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精神,以及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印发<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导则>的通知》(建村〔2015〕170号)等要求,为切实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完成省厅下达我市的农村危房改造任务。结合精准扶贫工作,推进贫困地区农村危房改造,统筹开展农房抗震改造。

二、补助对象与标准

(一)补助对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等4类重点对象以及其他贫困户。

(二)政府补助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政府分类补助标准为:1.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重建房屋户2.2万元;修缮加固户0.7万元。2.其他贫困家庭重建房屋户1万元,修缮加固户0.4万元。

上述政府补助部分,除中央补助以外,长丰县比照西部政策县,省级每户综合补助3000元;其他一般县,省级每户综合补助2000元。市级补助农村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重建房屋每户0.2万元;修缮加固每户0.1万元。除中央和省、市级补助外,其余政府补助部分由县(市)级承担。市(县)级财政要将农村危房改造市县级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上述分类补助标准,待中央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后,经省研究调整后执行新的补助标准。

各县(市、区)应根据下达的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总额,细化落实措施,合理安排各乡镇、村的危房改造任务,科学确定重建户、修缮加固户数量。

三、改造方式与时限

(一)改造方式

各地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努力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体危险(D级)的,原则上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要优先选择加固方式对危房进行改造,原则上C级危房必须采用加固方式改造。危房改造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坚持以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在同等条件下传统村落和危房较集中的村庄优先安排,已有搬迁计划的村庄不予安排,不得借危房名义推进村庄整体迁并。

(二)完成时限

当年11月20日前完成全市农村危房改造任务。

四、实施管理要求

各县(市)人民政府是农村危房改造的责任主体,农村危房改造要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三部委及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三厅委有关农村危房改造政策,严格执行《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导则》,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

(一)加强危房改造管理

1.精准确定改造对象。各地要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将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等4类对象,作为农村危房改造的重点,放在农村危房改造重点位置。要优先安排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农房改造,2017年力争完成住房最危险的危房改造,确保不出现倒房塌房事件,确保困难农户生命财产安全。

要严格认定程序,坚持“户申请、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规范危房改造对象的审核审批,实行留痕管理,精准确定改造对象。要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将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审查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县(市)级政府要督促乡镇政府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并征得农户同意公开其有关信息。

2.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农村危房改造要执行最低建设要求,改造后住房须建筑面积适当、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原则上,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1至3人户控制在10-60平米以内,且1人户不低于20平米、2人户不低于30平米、3人户不低于40平米;3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米,不得低于13平米。对于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需要社保政策兜底脱贫的特困户,改造房屋面积按下限标准控制。

各地要积极开发推广低造价农房建造技术,不能只建房屋壳子,还要保障改厕、改厨、通风、保温等基本居住功能,满足人畜分离等基本居住卫生条件,不断提高改造后农房的适应性。农房设计要符合抗震要求,符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体现地方建筑风格,注重保持田园风光和传统风貌。

3.加强传统民居保护和农房风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要注重对传统民居的保护。对于传统村落范围内的传统民居,要严格按规划实施修缮和改造。完善抗震加固方法,对传统民居进行抗震改造不得破坏其传统风貌。农村危房改造应实施风貌管理。风貌管理要求应包括选址、建筑体量、外观等方面内容,并纳入村庄规划。加强对农房风貌建设的技术指导与管理,注重在建筑形式、细部构造、室内外装饰等方面延续民居风格,推动建设具有传统民居特色的现代农房。加强农房风貌综合建设,开展院落整治、利用和美化,努力使改造后农房与院落及周边环境相协调。

4.强化农房建设监管。各县(市)要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建村〔2011〕115号)、《安徽省农房建设抗震技术规定(试行)》(建村〔2015〕64号)及《合肥市农村居民建筑抗震设计及施工导则》等有关规定,向广大农民宣传和普及抗震设计常识。各县(市)住建(建设)局要组织技术力量,对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要健全和加强乡镇建设管理机构,加强乡镇建设管理员和农村建筑工匠培训与管理,提高服务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的能力。

承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农村建筑工匠或单位要对质量安全负责,并按合同约定对所改造房屋承担保修和返修责任。乡镇建设管理员要在农村危房改造的地基基础、抗震措施和关键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及时到现场逐户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发现不符合基本建设要求的当即告知建房户,并提出处理建议和做好记录。

5.实行现场核查制度。危房改造竣工后,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工作由县(市)住建(建设)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乡镇、村等有关人员参加,验收重点包括补助对象确定、工程完成、工程质量、档案资料等。市城乡建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进行复查。要健全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完善激励约束并重、奖惩结合的任务资金分配与管理机制,实行农户现场核查制度,逐级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运用。要建立农村危房改造激励措施制度,鼓励各地从实际出发推动农村危房改造,对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县(市、区)按规定予以激励支持。

(二)强化档案信息系统管理

1.完善农户档案管理。要健全危房改造“一户一档”台帐,做到改造一户、销号一户,精准实施帮扶改造。要把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信息系统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来抓,及时准确将每一户危房改造对象的家庭情况、房屋改造的进展情况录入信息系统。加强危房改造信息系统的动态维护和管理,乡镇有关部门对信息录入的准确性负责,按工程实施时间节点,适时上传改造前、改造中、改造后3张农房照片。县级主管部门加强信息录入的审核管理,市城乡建设委员将定期组织抽验核对,及时掌握工作进展,确保信息完整准确。

2.健全信息报告制度。各县(市)住建(建设)局要严格执行工程进度月报制度,于每月28日前将当月农村危房改造进度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要组织编印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信息,将建设成效、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等以简报、通报等形式,及时报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要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宣传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及时研究和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

(三)严格补助资金使用管理

1.加强使用管理。各地要严格控制执行《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6〕216号)、《合肥市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补助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使用,执行规定标准,补助资金由县(市)级财政部门直接打卡发放到危房改造户,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变相使用。各地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等与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无关的支出,不得在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地方财政可根据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

2.及时支付补助资金。县(市)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支付给农户的资金,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按比例足额支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拨付时间不应晚于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

3.强化监督检查。各县(市)财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第三方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坚决查处冒领、克扣、拖欠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或向享受补助农户索要“回扣”、“手续费”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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