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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合肥市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实施意见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2-16   阅读:

发文机关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教育局,合肥市财政局

发文日期2013年08月3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合价费〔2013〕70号

施行日期2013年09月01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县(市)、区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三大开发区经贸发展局、社会事业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合肥市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实施意见》重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物价局

合肥市教育局

合肥市财政局

2013年8月31日

合肥市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实施意见

幼儿教育是 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安徽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安徽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皖价费[2013]69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合肥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修订合肥市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实施意见。

一、 管理范围和收费项目

(一)管理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设立、面向社会招生的学前教育机构(幼儿园)适用于本办法。包括国家机构利用国有资产依法设立的公办幼儿园,或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方式举办的普惠园,以及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单独或联合举办,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设立的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

(二)收费项目。各级各类幼儿园可按国家和省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二、 公办幼儿园收费

(一)定价形式。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二)定价原则。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成本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并依据幼儿园评定等级、资金保障水平适当拉开收费差距。

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三)收费的制定。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在省定收费标准限额内核定,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实行成本分担机制:公办幼儿园实行政府、社会、家庭保育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公办幼儿园经费保障机制,逐步提高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确保学前教育经费逐年增长,满足幼儿园健康发展需要。各区相关部门制定并逐步提高本区域范围内公办幼儿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规范学前教育经费使用和管理。非教育部门举办的公办幼儿园经费保障办法可参照执行。

(四)成本构成。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内容:

1、在职教师、保育员、后勤人员等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福利、社会保障支出;

2、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

3、幼儿活动、学习、生活必需用品费用;

4、其他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三、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

(一)定价形式。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享受财政补贴、补偿的面向大众提供普惠性服务,以下简称“普惠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定价原则。由市(区)教育局根据国家基本标准和不同需求,对普惠园实行分类管理,评定等级。市物价局根据普惠园保教费办学成本,统筹核算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房租减免、政府投资等优惠政策,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办学质量,本着面向大众、收费较低、质量稳定的原则制定公布各类等级普惠园保教费最高指导价,依据幼儿园评定的等级适当拉开收费差距。

(三)收费的制定。对政府投资、统一规划、独立选址新建幼儿园,采取公建民营等办园模式举办的普惠园,实行公开招投标管理,由教育部门作为委托方,面向社会公开招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让有资质符合条件的幼儿园参与公平竞争。以市物价局制定并公布的各类等级普惠园保教费最高指导价为最高限价,综合考虑保育教育质量、房屋租金、投入启动资金、收费标准、办学实力等因素,采用综合评分方式确定承办幼儿园,承办幼儿园按其投标文件承诺的收费价格确定标准,到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报市物价、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对已建民办幼儿园经申请并获批准,采取民办公助等办园模式举办的普惠园,由幼儿园根据教育部门评定的等级和办园成本,向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申报收费标准,各区价格主管部门在市物价局制定并公布的各类等级普惠园保教费最高指导价范围内核定具体收费标准,并附幼儿园成本核算表报市物价、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同时按规定要求幼儿园办理《收费许可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原则上三年不变。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报市物价、教育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调整。

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各区价格、教育、财政部门根据住宿成本、幼儿园等级等情况,合理制定住宿费最高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由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报各区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四)普惠园成本构成。普惠园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内容:

1、在职教师、保育员、后勤人员等教职工的工资、津贴、奖金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

2、政府投入之外的其他固定资产折旧;

3、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

4、幼儿活动、学习、生活必需用品费用;

5、房屋日常维修费用(不含大修);

6、房租与物业费;

7、其他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8、政府支持或资助项目情况。

(五)普惠园收费申报。普惠园收费申报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以及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或教育部门颁发的等级证书复印件;

2、幼儿园教职员工花名册、在园幼儿花名册等;

3、近3年(不足3年按实际办园年数)的收入与支出情况;

4、财务决算报表,包括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保育和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及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

5、政府支持或资助项目情况;

6、房租与物业费。


四、 民办幼儿园收费

(一)定价形式。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二)定价原则。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根据办学成本、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质量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

(三)收费的制定。未享受政府补贴的民办幼儿园,由举办者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后执行。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学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报区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获书面备案同意后列入招生简章。园内公示的收费标准、实际执行标准应与备案标准一致。对于民办幼儿园,各区价格主管部门在完善收费备案程序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强监管,避免出现垄断经营行为。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应据实备案并应保持相对稳定。备案后一年内不得变动,若已入园幼儿收费标准需变动,必须召开幼儿家长座谈会征求意见后,报区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调整,调整幅度不高于居民可支配收入增幅。

(四)民办幼儿园成本构成。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内容:

1、在职教师、保育员、后勤人员等教职工的工资、津贴、奖金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

2、固定资产折旧;

3、房租和物业费;

4、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

5、幼儿活动、学习、生活必需用品费用;

6、其他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民办幼儿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确定合理回报比例。

(五)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民办幼儿园应在每年秋季开学前一个月完成收费备案。收费备案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教育部门颁发的等级证书文件资料;

2、办园成本测算报告;

3、幼儿园教职工人数、在园幼儿人数等;

4、近3年(不足3年按实际办园年数)的收入与支出情况;

5、财务决算报表,包括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保育和教育设备购置、工资总额及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

6、房产购置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物业缴费票据复印件;

7、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一)收费项目。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实行目录管理,未纳入省定目录的收费项目,幼儿园一律不得收取。

(二)收费原则。幼儿园完成正常的保教任务外,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方便提供家长选择的服务,按照“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可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但不得与保育教育费一并统一收取。

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收费前向幼儿家长发放收费通知单,收费后及时发放结算单和合法票据,接受家长监督。


六、 其他价格行为

(一)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二)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

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本着收支相抵,不赢利的原则自行确定,其中,幼儿伙食费必须单独建帐,专款专用,并按月公布账目,接受家长监督。

(三)幼儿入园后因故退(转)园或因病休假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实际成本情况,退还幼儿家长部分预收的保教费和住宿费,具体退费方法:按半个月标准计算退费,退(转)园或因病休假天数每满15日(含星期六、星期日),退还半个月保教费、住宿费;不满15日的不计退费。实际在园时间的起始时点为开学日,截止点为办理离园手续日。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一个月按30天计算。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扣除已发生费用后据实退还。

(四)公办、普惠园应到区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参加收费年度审验。公办幼儿园收费时应向缴费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专用收据。民办幼儿园应到区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或变更《服务价格登记证》,并与幼儿家长在幼儿入园时需签订合约,明确约定各项服务和收费标准。普惠园、民办幼儿园收费时应向缴费人出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五)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1、幼儿园应在园内醒目位置设立公示栏、公示牌或公示墙,将幼儿园定价性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主体、收费对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收支情况、投诉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2、幼儿园要建立规范化的收费公示动态管理制度,及时更新,确保公示内容准确,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3、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

4、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备案信息,由备案机关在政府网站集中公示。

(六)规范民办幼儿园办园名称,以公办园分园冠名的,其收费标准应按公办园标准执行。否则,应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更名手续。

(七)社会团体、个人自愿对幼儿园的捐资助学费,按照国家《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有关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八)各地要按照学前教育资助政策规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幼儿与同城幼儿享受同等政策。

(九)幼儿园收费应当按照有关 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科学计算保育和教育培养成本。

幼儿园接受价格、财政、教育部门的收费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财务报告、会计核算等资料。

(十)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挤占、挪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幼儿园收取任何费用。


七、 监督检查

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制定的幼儿园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政策和本通知规定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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