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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民申3005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5-01   阅读: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苏民申3005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7-09-28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伏政治因与被申请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庙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大庙街道办)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3民终31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伏政治申请再审称,(2010)鼓开民初字第0647号及(2011)徐民终字第56号民事裁定只认定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未对伏政治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故伏政治提起本案诉讼不构成一事不再理。(2014)苏行监字第00291号行政裁定认为该案属于民事诉讼审理范围。伏政治本案诉讼请求是撤销补偿协议,并非对补偿标准不服,故本案应作为民事诉讼审理,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伏政治起诉错误。综上,伏政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本案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大庙街道办提交意见称,双方在共同委托评估的基础上签订了北部补偿协议,伏政治依约领取了补偿款。伏政治主张撤销北部补偿协议已经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伏政治承包地块后转包给他人,未进行任何生产经营活动,故其以地块经营人名义提起各项诉请无依据。伏政治曾就同样诉讼请求提起(2010)鼓开民初字第0647号民事案件,该案驳回其起诉的裁定已经生效,其再行提起诉讼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0)鼓开民初字第0647号案件系由徐州市故黄河种植场提起民事诉讼,其诉讼请求包含撤销北部协议并重新评估补偿。徐州市故黄河种植场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显示,其机构类型为企业非法人,负责人为伏政治。伏政治于2013年提起的(2013)徐行诉初字第0001号案件诉讼请求包含撤销北部补偿协议,重新评估并给予补偿,法院认定就相关补偿问题已达成补偿协议,伏政治提起行政诉讼,要求重新评估并补偿、支付迁移费和生产经营损失,不符合法律规定,并裁定不予受理其起诉。而本案伏政治提起的诉讼请求同样为撤销北部补偿协议(待进行司法评估后再确定金额,暂定30万元),该诉讼请求已经为前案所处理,故其提起本案诉讼,构成一事不再理,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伏政治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娅

审判员丁益

审判员吴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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