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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民申1669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10-15   阅读:

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陕民申1669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9-09-09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服务区管理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陕西中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6民终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服务区管理分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装饰装修工程所在的黄陵服务区,在行政区划上属于宜君县,故应由宜君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原一、二审法院审理本案,违反了专属管辖之规定。二审法院以装饰装修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由,否定了申请人关于本案应专属管辖之主张,但却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确定本案的工程款及利息,自相矛盾。原判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缺乏事实依据。故其请求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陕西中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本案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不属专属管辖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工程位于黄陵县境内的黄陵服务区,原审法院审理本案,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判决查明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是否应适用专属管辖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规则。关于本案所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辖30号裁定书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理解,应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项下的第三级、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八条关于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的规定,本院认为,本案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审法院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未采纳申请人关于本案应专属管辖之主张,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故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赵建民

审判员王选民

审判员张明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哲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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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成龙律师
专长:建筑工程、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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