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建设工程 » 合肥建筑工程律师案例 » 正文
(2019)冀01民辖终1351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10-13   阅读:

审理法院: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冀01民辖终1351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裁判日期:2019-12-12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文新因与被上诉人解义、原审被告辽宁省东林瑞那斯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9)冀0184民初34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一审原告诉称

上诉人上诉称,2019年11月5日,上诉人就新乐市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诉人解义与上诉人高文新、原审被告辽宁省东林瑞那斯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应诉通知书所载案由,现民事裁定书的案由为合同纠纷)一案向新乐市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新乐市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该案应移送工程所在地广西省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审理。2019年11月11日,新乐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184民初3945号《民事裁定书》(邮件到达上诉人代理人律所日为2019年11月19日),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人认为新乐市人民法院的裁定违背了法律规定,属于错误的裁定,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将本案移送至工程所在地广西省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审理。具体理由如下:一、原审为争得管辖权而错误确定本案案由。首先,原审法院在受理被上诉人起诉时,故意将本案案由确立为民间借贷纠纷;其次,原审法院在审理管辖异议时,又将本案案由确立为合同纠纷。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案件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是确定民事案件管辖的重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

的通知》(法[2011]42号)规定:“第一审法院立案时应当根据当事人诉争法律关系的性质,首先应适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列出的第四级案由;第四级案由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三级案由;第三级案由中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二级案由;第二级案由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一级案由。”本案被上诉人解义是因工程欠款而提起诉讼,工程款纠纷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一种,无论当事人是否进行了工程款结算,其诉争法律关系的性质均未改变。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规定,本案的案由是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上两级案由分别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如果按原审的裁判理由,那全国法院审理的己进行工程款结算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都可以在工程款请求方所在地法院受理,显然这是一个悖论,故原审的错误应予纠正。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司法解释颁布施行以前,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并未明确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纳入专属管辖的范围,其属于合同纠纷,原告可以选择在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但是,自民诉法司法解释施行后,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作出了新的规定,明确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纳入专属管辖的范围。根据“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原则,本案应按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由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而且从案件审理角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工程造价评估、质量鉴定、留置权优先受偿、执行拍卖等,特别是本案的被上诉人还同时起诉了工程的发包方辽宁省东林瑞那斯股份有限公司,所以,本案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也更有利于案件的审理与执行。故请求撤销裁定书并将本案移送广西省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在原审的起诉,本案为合同纠纷。经审查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基础法律关系为建筑施工合同,但是双方已经对工程款进行了结算,并对欠款情况重新签订新的还款协议,约定了还款数额与还款期限,本案是基于该还款协议产生的纠纷而提起的诉讼,且双方对该协议的履行地并未约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在其住所地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依法确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彭建章

审判员刘磊

审判员王晓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向鹏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张成龙律师
专长:建筑工程、行政诉讼
电话:13956970604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3956970604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