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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香港清盘人申请认可和协助香港某泽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香港破产程序案-申请认可与协助香港破产程序案件的审查认定规则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5-05-21   阅读:

香港清盘人申请认可和协助香港某泽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香港破产程序案-申请认可与协助香港破产程序案件的审查认定规则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10-2-456-003

关键词

民事/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香港清盘程序/主要利益中心

基本案情

香港某泽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某泽公司)成立于2010年8月31日,其注册办事处地址位于香港,公司主营业务为净水服务、空气净化及相关供应链服务,主要资产包括应收款、对外长期股权投资等,其中包括在上海直接投资设立的上海某泽净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某泽净水公司)等四家全资子公司股权。2021年3月17日,经债权人某银行有限公司香港分行申请,香港高等法院作出清盘令(HCCW 429/2020),香港某泽公司进入清盘程序。同年7月27日,香港高等法院颁布命令委任德某会计师行的黎某恩及德某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陈某海为香港某泽公司的共同及个别清盘人。清盘人认为,香港某泽公司在内地的直接投资具有较大价值,但由于公司管理层拒绝配合开展清算调查工作,致使无法准确了解内地子公司状况,清盘工作无法顺利推进,故向香港高等法院提出申请。香港高等法院于2022年6月23日作出《根据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试点方案发出的司法协助请求函》(以下简称《司法协助请求函》),商请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可香港某泽公司清盘程序及清盘人身份,并为清盘人在内地履职提供协助。此后,清盘人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认可香港某泽公司清盘程序及清盘人身份,并为清盘人在内地履职提供协助:(一)接管香港某泽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所有资料;(二)管理和处分香港某泽公司的财产;(三)决定香港某泽公司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香港某泽公司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代表香港某泽公司启动、参加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六)调查香港某泽公司的财产状况及其他经营事务;(七)处理其他为香港某泽公司清盘和分配财产而可能产生的必要事务。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试点工作的意见》(法发〔2021〕15号)(以下简称《试点意见》)第八条的规定发布了公告,通知了内地子公司、已知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并于10月14日进行了听证。一户内地债权人及一家内地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的管理人参与了听证,两公司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均无异议。

审理中,申请人提交了《司法协助请求函》《清盘令》《指定清盘人命令》《委任清盘人或临时清盘人通知书》《公司注册证书》《房屋租赁合同》《香港某泽公司2019年度利得税计算报告》等证据。

经审查查明,香港某泽公司于2010年8月31日根据香港法注册成为有限公司,其股东为某泽净水集团公司(注册于英属维尔京群岛),上层控股公司为某泽净水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泽控股公司,注册于开曼群岛,原为香港上市公司)。香港某泽公司在2021年7月27日被指定清盘人前,注册办事处地址为香港湾仔港湾道某号某安中心某室,董事为Xiao ***。被指定清盘人后,注册办事处地址于同年8月变更为香港皇后大道太古广场某单位。又据香港某泽公司与香港数某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显示,该公司于2018年1月开始租赁数某大厦某单位使用,租赁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1月31(30)日。在安某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香港某泽公司2019年度利得税计算报告》中显示,香港某泽公司除存在租金支出外,还存在工资、会务费、差旅费、咨询费、通讯费等开支,均以港币结算。

另查明,香港某泽公司在上海设立四家全资子公司,分别是上海某泽净水公司、上海某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某泽(上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四家公司类型均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股东均为香港某泽公司,持股比例100%。除上述四家公司外,香港某泽公司还持有陕西某泽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陕西某泽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48.57%的股权,以及陕西某泽净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45.51%的股权。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30日作出(2022)沪03认港破1号民事裁定:一、认可香港某泽公司在香港的强制清盘程序;二、认可黎某恩、陈某海作为香港某泽公司清盘人的身份;三、允许香港某泽公司清盘人黎某恩、陈某海在内地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香港某泽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所有资料;(二)管理和处分香港某泽公司的财产;(三)决定香港某泽公司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香港某泽公司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代表香港某泽公司启动、参加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六)调查香港某泽公司的财产状况及其他经营事务;(七)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为处理香港某泽公司清盘和分配财产而可能产生的必要事务。如涉及放弃财产权益、设定财产担保、借款、将财产转出内地以及实施其他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需经人民法院另行批准。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第一,在上海市注册的四家香港某泽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股权,系香港某泽公司在内地的主要财产,故该案符合《试点意见》第五条“债务人在内地的主要财产位于试点地区”的情况,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试点地区集中管辖跨境破产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第二,香港法院已颁布清盘令启动香港某泽公司强制清盘程序,并委任申请人为该公司共同及个别清盘人,该强制清盘程序为《试点意见》第二条规定的“香港破产程序”,属集体清偿程序,申请人黎某恩、陈某海具备《试点意见》规定的“香港管理人”身份;第三,香港某泽公司自2010年8月31日在香港注册成立,其注册地一直位于香港,结合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其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营业地均在香港,符合《试点意见》第四条的规定,故香港为香港某泽公司的主要利益中心,对在该地启动的香港某泽公司清盘程序的破产程序效力,可予以认可;第四,本案不存在《试点意见》所规定的应当不予认可或者协助香港破产程序的情形;第五,申请人请求协助履职事项第(一)至第(六)项,系清盘人接管、调查、处分内地股权资产可能涉及的事项,有利于公司清盘程序推进,未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履职范围,也符合香港《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第197条、第198条、第199条等规定的履职权限,可予允许。申请人提出的第(七)项“处理其他为香港某泽公司清盘和分配财产而可能产生的必要事务”,则需经人民法院许可。

裁判结果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30日作出(2022)沪03认港破1号民事裁定:一、认可香港某泽公司在香港的强制清盘程序;二、认可黎某恩、陈某海作为香港某泽公司清盘人的身份;三、允许香港某泽公司清盘人黎某恩、陈某海在内地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香港某泽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所有资料;(二)管理和处分香港某泽公司的财产;(三)决定香港某泽公司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香港某泽公司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代表香港某泽公司启动、参加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六)调查香港某泽公司的财产状况及其他经营事务;(七)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为处理香港某泽公司清盘和分配财产而可能产生的必要事务。如涉及放弃财产权益、设定财产担保、借款、将财产转出内地以及实施其他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需经人民法院另行批准。

裁判要旨

1、认可和协助香港破产程序案件中,对于主要利益中心所在地的认定应当重点考察债务人的注册地,同时综合考虑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营业地、主要财产所在地等因素。

2、认可和协助香港破产程序案件中,除通知申请人、关联企业外,还应当通知包括已知境外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以平等保障境内外债权人、关联企业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异议权等权利。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5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试点工作的意见》(法发〔2021〕15号)第2条、第3条、第14条

一审: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2)沪03认港破1号 民事裁定(2023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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