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某诉某音乐电视传播中心、某电视台第三人撤销之诉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被告不能提起反诉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01-2-470-004
关键词
民事/第三人撤销之诉/被告/反诉/本诉
基本案情
某音乐电视传播中心与某电视台因联合制作电视系列片发生纠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0)穗中法经终字第01354号生效民事判决认定:该电视系列片全部制作费用实际上已由XXX广东省委统战部支付,故某电视台无须对某音乐电视传播中心予以补偿。
骆某起诉请求撤销(2000)穗中法经终字第01354号民事判决,请求改判某音乐电视传播中心和某电视台赔偿骆某投入的首期制作启动经费等。某音乐电视传播中心提出反诉,请求撤销(2000)穗中法经终字第01354号民事判决,改判骆某、某电视台立即赔偿其支付另一部电视片的首期制作启动经费、制作经费及其他损失。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0日作出(2022)粤01民撤6号民事裁定:驳回某音乐电视传播中心的反诉。骆某、某音乐电视传播中心不服裁定,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4日作出(2023)粤民终3004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提起反诉应当具备主体要件和实质要件。主体要件就是反诉的当事人应仅限于本诉的当事人范围,即:反诉应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不能向原告以外的人提起反诉。某音乐电视传播中心在本案中提起反诉的对象,不仅包括本诉原告骆某,还包括本诉被告某电视台,反诉的对象超出了本诉当事人的范围。实质要件是指反诉与本诉在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上有法律上或事实上的牵连关系。只有具备这种牵连性,反诉与本诉才能够相互排斥、抵销或吞并,反诉才能成立。本案中,虽然骆某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某音乐电视传播中心提起的反诉均指向电视片制作经费等事项,但两者诉讼请求系基于不同的理由提出,请求权所依据的事实基础不相同,法院需要审查的范围不同,二者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且无法律上的牵连关系。故一、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0日作出(2022)粤01民撤6号民事裁定:驳回某音乐电视传播中心的反诉。骆某、某音乐电视传播中心不服裁定,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4日作出(2023)粤民终3004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裁判要旨
第三人撤销之诉旨在保护受错误生效裁判损害的未参加原诉的第三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被告即原生效裁判的当事人针对第三人提起反诉,起诉诉讼请求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本诉请求之间不存在牵连关系,不符合提起反诉的法律规定。本诉当事人对原诉判决不服,依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寻求救济,其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提出反诉,请求撤销或变更本诉判决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
关联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2〕11号)第233条
一审: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粤01民撤6号 民事裁定(2023年4月10日)
二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粤民终3004号 民事裁定(2023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