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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行)初字第399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7-22   阅读:

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5)浦民(行)初字第399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5-09-25

审理经过

原告路惠娟、谢菊弟、谢洁诉被告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姚姝独任审判。2015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路惠娟,被告中石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健、俞培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路惠娟、谢菊弟、谢洁诉称,原告原住房位于本市浦东新区凌桥乡陆家宅XXX号。1995年9月29日被告对原告房屋实施动拆迁,双方签订了《房屋拆迁保留私房产权安置协议》。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违反了1991年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少安置原告107.99平方米面积。被告在拆迁中隐瞒政策,欺骗原告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要求确认原、被告于1995年9月29日签订的《房屋拆迁保留私房产权安置协议》无效并要求被告返还侵吞的房屋。

被告辩称

被告中石化公司辩称,被告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合法有效,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协议已经履行完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中国石化上海高桥石油化工公司于2007年注销后,其债权债务由被告中石化公司承继。1995年,被告经批准取得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原告房屋所属地块在拆迁范围内。1995年9月29日,原、被告经协商签订了《房屋拆迁保留私房产权安置协议》,约定由被告拆除原告户位于本市浦东新区原凌桥乡陆家宅XXX号,建筑面积为188.73平方米房屋。被告提供原告户安置房屋位于浦东新区草高路2818弄(现地址为浦东新区江东路xxx弄)xx号xxx室。安置协议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动迁费补偿补贴额定方案、关于核发《高化公司原油、成品油储罐基地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通知、房屋拆迁公告、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房屋估价单、私房拆迁征求意见书等证据并结合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1991年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原、被告双方在签订安置协议时,被告已取得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原告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原、被告双方协商后,按照当时拆迁房屋的政策签订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签订后,签约双方均已实际履行了协议的内容。现原告因拆迁政策的变化,而要求确认协议无效,背离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原告认为被告采用欺骗、胁迫等方式与其签订协议,被告应按照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标准给予同等面积房屋安置等观点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原告要求确认双方所签协议无效及返还房屋的诉请,本院难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路惠娟、谢菊弟、谢洁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路惠娟、谢菊弟、谢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姚姝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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