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房产纠纷 » 房产纠纷案例 » 正文
(2020)冀0708民初752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12-11   阅读:

案  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案  号    (2020)冀0708民初752号    

原告张家口亨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家口亨利房开公司)与被告程龙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家口亨利房开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家口亨利房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6月22日签订的西山壹号小区第1幢2单元301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06193.4元;3.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22日,我公司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就被告购买我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万全区住宅达成一致,合同约定该房总价款为707956元,实行按揭分期付款。2019年6月22日支付首付款47956元,2019年7月22日前再支付房款的14.13﹪,即100000元,支付首付后向贷款银行办理按揭申请手续。2019年8月22日前以银行按揭的形式付清剩余的560000元房款。同时还约定了违约责任等其他事项。在合同签订后,被告仅交纳了首付款47956元和二期楼款100000元,但剩余房款一直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经我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根据附件五《补充协议》第四条关于逾期付款责任第二款的约定,逾期超过9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按合同约定总房款1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补充协议》第十六条关于合同解除第一款的约定,合同因法定或约定解除的,出卖人有权从买受人已支付的所有款项中扣减买受人应承担的违约金及有关费用,不足扣减的,买受人应当支付给出卖人。因此,我公司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合同的约定,构成严重违约,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程龙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22日,被告程龙与原告张家口亨利房开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开发的位于万全区,建筑面积99.84平方米,房屋总价款707956元。补充协议第三条约定:买受人必须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付该商品房总价款的6.75%给原告,即肆万柒仟玖佰伍拾陆元整,买受人必须在2019年7月22日前,付该商品房总房价款的14.13%给出卖人,即壹拾万元整,并于2019年7月29日前向贷款机构办理按揭申请手续;买受人必须在2019年8月22日前,付该商品房屋总价款的79.12%(按揭款项)给出卖人,即伍拾陆万元整。补充协议第四条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逾期超过9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约定总房款的1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合同规定的应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全额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叁的违约金,但该违约金总额最高不超过合同约定总房价款的15%。补充协议第十六条约定:合同因法定或约定解除的,出卖人有权从买受人已支付的所有款项中扣减买受人应承担的违约金及有关费用(包括因买受人违约导致出卖人需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用等费用)。合同签订后,被告共给付原告购房款147956元,剩余房款560000元未向原告支付。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碧桂园集团通用机打收据6张为据,予以认定。

原告主张因被告违约还花费了律师代理费5000元,提供原告与河北厚霖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及河北厚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发票一张。法庭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可证实原告的花费,对原告的该主张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口亨利房开公司与被告程龙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诚实履行。根据双方的约定,被告逾期付款超过90日后,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被告给付违约金,现被告逾期付款已超过90日,故对原告要求解除双方于2019年6月22日签订的西山壹号住宅小区南区项目第1幢2单元301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违约金应按被告未支付房款560000元的15%计算,计款84000元向原告支付较为适宜。合同中关于律师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张家口亨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程龙签订的西山壹号住宅小区南区项目第1幢2单元301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原告张家口亨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被告程龙已支付的购房款147956元;

三、被告程龙赔偿原告张家口亨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84000元、律师费5000元,共计89000元。

上述给付内容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3.87元,减半收取计1261.93元,由被告程龙负担1012.5元,原告张家口亨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49.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霍 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张炜伟

书 记 员  侯玉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叶新苑律师
专长:房产纠纷、经济合同
电话:15656587313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656587313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