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7)内0402民初1016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7-03-17
审理经过
原告赤峰市红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与被告黄某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赤峰市红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赤峰市红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赤峰市红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