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丰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5)丰民初字第0714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5-10-23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丰县房屋征收办公室诉被告丰县人民体育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丰县房屋征收办公室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丰县房屋征收办公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丰县房屋征收办公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丰县房屋征收办公室负担。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凌燕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亭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