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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5590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2-24   阅读:

审理法院: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5)甘民初字第5590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5-12-24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融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徐振华、徐爱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州融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无法联系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兰州融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838元,减半收取13419元,由原告兰州融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侯红梅

代理审判员徐毅

代理审判员孙秀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尹巧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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