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阿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5)东民初字第646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5-10-12
审理经过
原告王豹与被告东阿县新城街道办事处大赵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赵村委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克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凯、被告大赵村委会委托代理人刘桂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审理中被告大赵村委会向本院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证明大赵村委会法定代表人为赵敬刚,职务为村委会主任,并委托刘桂华为委托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原告王凯认为被告大赵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并非赵敬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大赵村委会是一行政村,包含四个自然村:大赵村、小赵村、雷庄村、李庄村。每个自然村均为自行核算的经济组织,四个自然村独立处理内部事务,互不干涉,四个自然村由同一人担任支部书记,对内对外文书皆加盖大赵村委会公章。大赵村委会名义2011年四个自然村进行民主选举,王道军选举为李庄村村委会主任。2014年10月王道军辞去该自然村村委会主任职务。2014年年底进行村委会换届选举时,赵敬刚被选举为大赵村委会主任,但李庄村村民并未参加大赵村委会的选举,李庄村亦未能选举出该自然村法定代表人,上级政府即指定人员对该自然村进行管理。但赵敬刚并不管理小赵村、雷庄村、李庄村的村务。因李庄村涉及房屋拆迁问题产生纠纷,李庄村村民王凯于2015年将被告大赵村委会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第二十八条规定,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本案中李庄村实际是大赵村委会的一个村民小组,本案中王道军此前经选举为李庄村主任,实际即为李庄村村民小组组长,其任期与村委会任期相同,到期后即不再是李庄村村民小组组长。大赵村委会进行村委会换届选举,选举赵敬刚作为大赵村委会主任,但李庄村实际并未参选,赵敬刚亦称不管理李庄村事务,亦即赵敬刚并不能代表整个大赵村委会行使诉讼权利,大赵村民委员会现没有适格的法定代表人能够代表大赵行政村参加诉讼,行使合法的诉讼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为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凯对被告东阿县新城街道办事处大赵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克利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赵丙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