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和龙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5)和民初字第332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5-07-27
审理经过
原告和龙市兴和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和龙市世新房地产有限公司、和龙市世新房地产有限公司新合项目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和龙市兴和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和龙市兴和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迟平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