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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已查封房产 中介公司履行及时告知义务被判无责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3-10-21   阅读:
 郭某以268万元买房,支付5万元定金后,得知房屋已被三家法院查封无法进行交易,赶忙将出售方刘某和中介公司告上卢湾法院,要求刘某和中介公司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日前,卢湾法院依法判决刘某双倍返还郭某定金10万元,其他诉请不予支持。
2007年9月9日,郭某与刘某通过中介公司居间介绍,三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合同约定:郭某拟购买权利人为刘某位于本市建国东路的房产,转让价为268万元,郭某先支付5万元意向金,暂由中介公司保管,若刘某接受郭某提出的购房条件,意向金转为定金。合同经三方签字后生效,郭某于当日支付了5万元给中介公司。次日,中介公司查询,得知该房产已被三家法院查封,遂将情况告知郭某。
法庭上,郭某称,刘某和中介公司相互串通,隐瞒房产被法院查封的事实,致使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其行为构成违约。中介公司称,接受刘某委托时,不知该房产被法院查封情况,又因与郭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已是晚上,因此,当时也明确告知郭某,需待第二天才能调取房地产登记信息。当第二天得知该房产被法院查封的情况后,公司及时通知了郭某,故公司不存在与出售方刘某故意串通隐瞒事实的情形。
法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反映各自真实情况,表达真实意思。现刘某未将拟出售房产存在被查封的情况如实告知郭某和居间方,故刘某存有隐瞒事实,欺骗郭某的故意,又因被查封房产在未解封前不能办理交易,故无法实现合同的目的,根据合同约定和已履行的情形,郭某支付的意向金已自动转为定金,因此,刘某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中介公司在居间过程中,只是暂为保管定金,当得知该房产存在被查封的情况后,及时通知了郭某,主观上没有过错,也不存在与刘某相互串通、欺骗郭某的情形,故郭某所称刘某与中介公司相互串通,隐瞒房产真实情况缺乏依据,遂作出刘某双倍返还郭某定金10万元的判决。
消费提醒 房屋买卖交易成功与否,很重要的一点,是买卖双方要讲诚意、诚信,具有双方主体平等意识。在这两个案件中,很显然卖家是利用近期房价上扬的优势,“以势欺人”:明知自家房子被法院查封,甚至不止被一家法院查封,还要挂牌交易,变着法套取他人的钱。
提醒买家,首先要有防范二手房买卖风险的意识。要了解二手房交易流程;对卖家挂牌交易的房产权属的确认,一定要到该房产所属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去查明,弄清楚该房产的真正产权人。中介公司更有义务查明所要交易房产的真正产权人,共同把好权属确认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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