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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开设赌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9   阅读:

案  号: (2015)虹刑初字第841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5-08-17

审理经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诉刑诉〔2015〕7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王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王乙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5年4月至5月,被告人孙某、王乙先后受他人雇用,在本市虹口区华昌路XXX号XXX室内,由被告人孙某负责管理,被告人王乙为赌客操盘和结算赌资,使用由“阿四”掌握的赌博网站专用账户和密码登陆网站,接受赌客投注,以“百家乐”形式进行赌博活动,从中牟取非法利益。

2015年5月27日凌晨,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孙某、王乙及雇工李某某、参赌人员曹某某、彭某、王甲等人,并查获相关犯罪工具及赌资人民币6,580元。经查,2015年5月26日至5月27日,该赌场的网络“百家乐”账号投注金额为人民币108,96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王乙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曹某某、彭某、王甲、李某某、滕某某的证言及相关的辨认笔录及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相关照片、《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王乙受他人雇用,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王乙犯开设赌场罪罪名均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孙某、王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王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均可从轻处罚。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孙某、王乙主动预缴了部分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孙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王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三、缴获的赌资及犯罪工具一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卞飙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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