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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乔某与秦皇岛某投资公司、唐山某房地产公司执行监督案-当事人因未缴纳出资而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不能以与在后进入执行的另案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其股东补充赔偿责任为由排除本案执行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5-04-30   阅读:

乔某与秦皇岛某投资公司、唐山某房地产公司执行监督案-当事人因未缴纳出资而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不能以与在后进入执行的另案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其股东补充赔偿责任为由排除本案执行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3-17-5-203-055

关键词

执行/执行监督/当事人及其变更、追加/执行和解/股东补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唐山中院)作出(2015)唐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主要判项为:秦皇岛某投资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唐山某房地产公司投资回报款10414508.2元,并自2011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该判决生效之日止。进入执行程序后,唐山中院于2018年12月21日作出(2018)冀02执异1018号执行裁定,追加乔某、任某某为被执行人,要求二人在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2019年1月28日,唐山中院作出(2015)唐执字第195-10号执行裁定,裁定查封秦皇岛某投资公司及乔某名下案涉房产、504-3-202号两套住宅所有权及其所占土地使用权。此外,另案判决判令唐山某房地产公司支付孙某某1300余万款项,还判令乔某在出资额400万元的范围内对唐山某房地产公司对孙某某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乔某与孙某某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之后,前案执行法院拟拍卖乔某名下财产,乔某不服提出异议。

唐山中院于2020年2月25日作出(2020)冀02执异76号执行裁定,驳回乔某的异议请求。乔某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4日作出(2020)冀执复220号执行裁定,驳回乔某的复议申请,维持唐山中院(2020)冀02执异76号执行裁定。乔某遂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2021)最高法执监214号执行裁定,驳回乔某的申诉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乔某因未缴纳出资而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能否以与在后进入执行的另案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其股东补充赔偿责任为由排除本案执行。本案中,唐山中院在执行(2015)唐执字第195号一案过程中,于2018年12月21日作出(2018)冀02执异1018号执行裁定,追加乔某、任某某为被执行人,明确要求二人在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2019年1月28日,唐山中院作出(2015)唐执字第195-10号执行裁定,裁定查封唐山某房地产公司及乔某名下多套房产。在此之后,另案法院于2019年3月15日对孙某某诉唐山某房地产公司、任某某、乔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乔某在出资额400万元范围内对唐山某房地产公司对孙某某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综合分析两案之情况,属于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情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5条第1款“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的规定,应由首先采取执行措施的(2015)唐执字第195号案件申请执行人唐山某房地产公司优先受偿,以维护执行基本秩序。乔某在明知其唐山中院(2015)唐执字第195号执行案件中已被追加被执行人、且已被采取执行措施的情况下,仍在另案自行达成和解,损害执行基本秩序,并因个别清偿而损害前案申请执行人债权,其应承担不利后果。

裁判要旨

在因未缴纳出资而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已对该被执行人采取执行措施后,该被执行人在另案执行中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上述事实符合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情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5条第1款“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的规定,应由首先采取执行措施的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优先受偿,以维护执行基本秩序。该被执行人在明知其已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且已被采取执行措施的情况下,仍在此后的另案中自行达成和解,损害执行基本秩序,并因个别清偿而损害前案申请执行人债权,其应承担不利后果。

关联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5条第1款

执行异议: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冀02执异76号执行裁定(2020年2月25日)

执行复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冀执复220号执行裁定(2020年6月4日)

执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执监214号执行裁定(202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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