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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民申4132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8-07   阅读:

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周光清  张克江舒志宏

案号:(2019)湘民申4132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19-10-25

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科树、王林、王清、**因与被申请人湖南省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民终1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李科树、王林、**、王清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以“术中出现旋磨导丝断裂,是否是人民医院手术操作不当所致,由于家属不同意尸检,现已不能查明,而人民医院亦不能举证排除手术操作不当”,进而按10%责任承担责任系认定事实错误。其一、本案王善元死亡原因明确,系术中旋磨导丝断裂、冠脉穿孔致心包填塞死亡,不存在不进行尸检无法查明死亡原因的事实;其二、根据《冠状动脉钙化病变诊治中国专家共识》描述“旋磨器械的损坏主要由于术者不熟悉旋磨器械的性能、操作不当所致”,再审申请人已完成举证责任,应由被申请人举证证明其不存在操作不当;其三、鉴定报告认定被申请人责任过低,且与诊疗规范相冲突。2.再审审申请人提供了多份旋磨导线断裂的案例,其鉴定机构认定的原因均只有两个,即一个是产品质量问题,一个是术中操作不当。请求:1.撤销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民终1391号民事判决,改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各项损失共计852010.48元。2.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能否以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为定案依据。本案一审法院经再审申请人委托,就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及其因果关系委托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18年8月14日出具湘芙蓉司鉴中心[2018]临鉴字第376号《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出具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员根据其专业知识在分析病例资料后得出,鉴定人员亦出庭接受质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进行了答复,再审申请人并无充分证据予以推翻,且再审申请人在原审中并没有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因此,该鉴定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鉴定意见分析说明第5点写明:患者为术中旋磨导丝断裂、冠状脉穿孔致心包填塞死亡,而旋磨导丝断裂、冠脉穿孔临床教为罕见,多与严重成角病变及手术操作因素有关,故难以排除医方手术操作不当,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在损害中的原因力大小酌情考虑为轻微或次要原因。根据该条分析说明,造成导丝断裂、冠状脉穿孔系多因一果,再审申请人提出的仅为操作不当或质量问题的理由不成立。再审申请人提出外地案例鉴定均认为造成旋磨导丝断裂只有操作不当或质量问题两个原因,但个案鉴定不具有普适性,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鉴定意见认为医院医疗过错对损害发生的原因力为轻微或次要,则原审判决医院承担10%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再审申请人李科树、王林、王清、**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李科树、王林、王清、**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周光清

审判员 舒志宏

审判员 张克江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盼清

书记员 吴宇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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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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