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开设赌场罪
案 号 (2020)闽06刑更798号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6日作出(2019)闽0623刑初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加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9年1月9日起至2020年12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4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漳州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加友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2019年4月至2020年4月累计考核1070分,获表扬1次。
另查明,生效判决财产性判项已缴纳罚金24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张加友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因余刑不足,减刑幅度适当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加友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二十天(刑期自2019年1月9日起至2020年9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华
审判员王泰峰
审判员徐鸿林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洪小凡
书记员黄溢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