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20)豫0422刑初52号开设赌场、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4-22   阅读:

审理法院:叶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豫0422刑初52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3-31

审理经过

河南省叶县人民检察院以叶检二部刑诉〔2019〕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晓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某及辩护人刘延平、翟天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河南省叶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开设赌场罪

2016年年底,被告人丁某某在叶县田庄村一闲置民宅内组织人员开设赌场,以“推饼”的方式进行赌博并通过抽取头钱获利,其子丁守成(已判决)在该赌场内负责抽取头钱共获利400余元。

二、寻衅滋事罪

1.2008年起,被告人丁某某占用叶县田庄乡供销社仓库用于个人养羊,并于2014年春季在供销社院内建造简易房屋供个人使用。2017年11月份,叶县田庄乡供销社主任通知其搬离后,被告人丁某某拒不搬离。

2.2017年冬季至2018年10月份,被告人丁某某占用叶县田庄乡烟站仓库用于个人养羊。期间经叶县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张贴搬离公告、到场通知搬离及派出所民警责令其搬离后,被告人丁某某拒不搬离。

经鉴定,被告人丁某某占用的叶县田庄乡供销社仓库、叶县田庄乡烟站仓库价值人民币5529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伙同他人从事开设赌场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破坏社会秩序,任意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丁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两款罪名无异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小;2.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事实不能成立,占用供销社仓库的时间有误,鉴定价值不能作为定案依据;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前科;4.被告人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自愿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应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开设赌场罪

2016年年底,被告人丁某某在叶县田庄村一闲置民宅内组织人员开设赌场,以“推饼”的方式进行赌博并通过抽取头钱获利,其子丁守成(已判决)在该赌场内负责抽取头钱共获利400余元。

二、寻衅滋事罪

1.2008年起,被告人丁某某占用叶县田庄乡供销社仓库用于个人养羊,并于2014年春季在供销社院内建造简易房屋供个人使用。2017年11月份,叶县田庄乡供销社主任通知其搬离后,被告人丁某某拒不搬离。

2.2017年冬季至2018年10月份,被告人丁某某占用叶县田庄乡烟站仓库用于个人养羊。期间经叶县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张贴搬离公告、到场通知搬离及派出所民警责令其搬离后,被告人丁某某拒不搬离。

经鉴定,被告人丁某某占用的叶县田庄乡供销社仓库、叶县田庄乡烟站仓库价值人民币5529元。

另查明,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且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在卷所证实:1.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同案人丁守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左文亮、毛某、王某、张某等人的证言;4.视听资料及现场照片;5.鉴定意见;6.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证明等书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伙同他人从事开设赌场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破坏社会秩序,任意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关于被告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占用田庄乡供销社仓库和烟站仓库养羊,并进行私建和改造,在通知其搬离后拒不搬离,已经造成不可逆损失,故辩护人提出的寻衅滋事不属实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的部分,予以采纳;与本院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的部分,不予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丁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丁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6日起至2020年10月10日止。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周国良

审判员赵晨雁

人民陪审员姚俊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田稼杰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