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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吉7504刑初5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4-21   阅读:

审理法院: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案号:(2020)吉7504刑初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4-09

审理经过

吉林省敦化林区人民检察院以敦林检一部刑诉〔20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盖某某1、张某某2,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4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吉林省敦化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永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盖某某1、张某某2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被告人盖某某1伙同被告人张某某2在吉林省延吉市开发区地质勘探局605队家属楼2号楼7单元601室租住的房屋内组建工作室,以营利为目的,雇佣张琦(已被行政处罚)、田延东(已被行政处罚),使用手机、电脑等作案工具,利用互联网以微信软件为载体建立名为“吉林欢乐一家人”和“北京欢乐一家人”的群聊,拉入参赌人员在群内发红包押注数字大小和单双组织“黑彩快三”赌博活动。被告人盖某某1收取参赌人员赌资后转投至网站,如参赌人员输,则赌资被网站收走,如参赌人员赢,网站则将赌资本金和获利款返给盖某某1,再由盖某某1转给参赌人员,盖某某1赚取给网站投注的返点款。被告人盖某某1、张某某2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0元。经吉林中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被告人盖某某1、张某某2在本案中共接受参赌人员赌资人民币9369211.78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2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盖某某1主动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4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盖某某1、张某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盖某某1、张某某2供述材料,物证手机十一部、银行卡二十八张,证人张琦和田延东的证言材料,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会计审计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盖某某1、张某某2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组织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2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2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开设赌场罪,应撤销缓刑,将原判刑罚与新罪所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盖某某1认罪态度较好,认罪悔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主动上缴部分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盖某某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张某某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17)吉2401刑初612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张某某2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中的缓刑部分。

二、被告人盖某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张某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与原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

(有期徒刑的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9日起至2024年4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对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盖某某1作案工具手机十一部、银行卡二十八张、电脑机箱二部,依法予以没收;依法没收被告人盖某某1违法所得人民币34000元(已缴纳);继续依法追缴被告人盖某某1、张某某2违法所得人民币116000元。没收和追缴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忠霞

审判员李国华

审判员郑玉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闻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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