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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1023刑初42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4-22   阅读:

审理法院:天台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浙1023刑初42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4-08

审理经过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以天检一部刑诉[2020]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梅某某1、虞某某2、郑某3、朱某某4、陈某某5、杨某某6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发出庭支持公诉,以上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7年12月左右,陈某5伙同妻子夏某以及柳某、陈某4、屠某1、屠某2(均另案处理)等人经商谋,欲开发一个针对天台本地人喜好的赌博网站,为此成立了象山琛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陈某5为法定代表人,屠某1等人为股东。后象山琛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浙江傲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天台玩霸赌博网站,设置“三阿磨”、“龙松”、“卡密”三款棋牌游戏供人赌博。进入天台玩霸赌博网站赌博必须消耗平台的钻石(平台推出的虚拟货币,充值一元人民币约可得100颗钻石,充钻后不兑换、结转),每局游戏消耗120颗钻石不等。陈某5等人后陆续接受张某1、郑某(均另案处理)入股象山琛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公司股东商议决定,公司在平台网页发布公告招聘代理(也称推广员),代理获得代理参数后,将平台授予的专属二维码发到微信群里聚集人员进入网站赌博,可获得参赌者充钻金额40%的提成,剩余的60%除去日常开支,浙江傲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占30%作为维护“天台玩霸”网络平台的费用,象山琛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占70%由公司股东按照股份分红。截至2019年2月,“天台玩霸”网站共发展代理梅某某1、虞某某2、郑某3等751人,聚集30620人进入网站赌博,充钻金额人民币7759789元(以下币种同)。其中:

(一)2018年5月份,被告人梅某某1建立一个20人以上的微信群并申请成为“天台玩霸”网站代理,之后组织了陈某1、许某1、范某等人在网站内以“三阿磨”麻将形式在网站内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截至案发,被告人梅某某1抽头渔利7.1万余元,个人获利32300元。2019年3月19日,被告人梅某某1向公安机关主动上缴违法所得32300元。

(二)2018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虞某某2创建昵称为“五毛二人对战”、“二人对站2毛4毛”的微信群并申请成为“天台玩霸”网站代理,代理参数为“1ANg”,其将参数发到微信群内,之后组织了虞某、陈某6、陈某2等人以“三阿磨”麻将形式在网站内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截至案发,被告人虞某某2抽头渔利6.8万余元,个人获利30616元。2019年4月2日,被告人虞某某2向公安机关主动上缴违法所得30616元。

(三)2018年11月份,被告人郑某3建立一个20人以上的微信群并申请成为“天台玩霸”网站代理,之后组织了丁某1、许某4、丁某2、许某2、许某3等人以“三阿磨”麻将形式在网站内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截至案发,被告人郑某3抽头渔利5.7万余元,个人获利26010元。2019年4月2日,被告人郑某3向公安机关主动上缴违法所得26010元。

(四)2018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朱某某4于创建了一个名为“聊天群”的微信群并申请成为“天台玩霸”网站代理,代理参数为“1Ahw”,其将参数为“1Ahw”的代理链接发在微信群内,之后组织了陈某3、许某6、许某5等人以“三阿磨”麻将形式在网站内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截至案发,被告人朱某某4抽头渔利5.6万元,个人获利25521元。2019年3月27日,被告人朱某某4向公安机关主动上缴违法所得25521元。

(五)2018年3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5创建了一个20以上微信群并申请成为“天台玩霸”网站代理,之后组织了付某、卢某、王某等人以“三阿磨”麻将形式在网站内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截至案发,被告人陈某某5抽头渔利3.8万余元,个人获利17549.36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5向公安机关主动上缴违法所得17550元。

(六)2018年11月份,被告人杨某某6建立一个20人以上的微信群并申请成为“天台玩霸”网站代理,获得专属参数“1AVz”,之后组织了杨某1、杨某3、崔某等人在网站内以“三阿磨”麻将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截至案发,被告人杨某某6抽头渔利2.8万余元,个人获利12600元。2019年3月18日,被告人杨某某6向公安机关主动上缴违法所得126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梅某某1、虞某某2、郑某3、朱某某4、陈某某5、杨某某6被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梅某某1处扣押作案工具白色Iphone6手机一部,从被告人虞某某2处扣押作案工具白色小米手机、白色Iphone6P手机各一部,从被告人郑某3处扣押作案工具Iphone6splus手机一部,从被告人朱某某4处扣押作案工具Vivo手机一部,从被告人陈某某5处扣押作案工具Iphone7plus手机一部,从被告人杨某某6处扣押作案工具OPPOA57t、Iphone6s手机各一部。

六被告人均已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梅某某1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五千元,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虞某某2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五千元,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3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五千元,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4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五千元,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5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6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梅某某1、虞某某2、郑某3、朱某某4、陈某某5、杨某某6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六被告人的在卷供述,证人屠某1、张某1、郑某、裴某、范某、许某1、陈某1、虞某、陈某6、陈某2、许某2、丁某1、许某3、丁某2、张某2、许某4、许某5、陈某3、许某6、卢某、付某、王某、杨某1、汤某、崔某、杨某2、杨某3的证言,扣押照片,天台玩霸后台数据截图,手机截图,提取照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前科劣迹查询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1、虞某某2、郑某3、朱某某4、陈某某5、杨某某6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其中被告人梅某某1、虞某某2、郑某3、朱某某4、陈某某5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六被告人的罪名成立。六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均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另六被告人均已主动上缴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六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均适用缓刑。六被告人的辩护人以上述相同理由建议对六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郑某3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郑某3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从犯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对六被告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六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均应予以追缴,作案工具手机八部依法均应予以没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梅某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

二、被告人虞某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

三、被告人郑某3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

四、被告人朱某某4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

五、被告人陈某某5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六、被告人杨某某6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追缴被告人梅某某1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二千三百元,追缴被告人虞某某2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零六百一十六元,追缴被告人郑某3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六千零一十元,追缴被告人朱某某4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五千五百二十一元,追缴被告人陈某某5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七千五百四十九元三角六分,追缴被告人杨某某6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二千六百元,由扣押机关天台县公安局依法上缴国库。

(以上罚金及追缴款均已缴纳。)

八、从被告人梅某某1、虞某某2、郑某3、朱某某4、陈某某5、杨某某6处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八部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天台县公安局依法处置。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胭镧

人民陪审员胡东升

人民陪审员陈碧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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