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粤0113刑初105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7-17
审理经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一部刑诉[2020]Z4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1、王某某2、卢某3、张某某4、谢某某5、张某某6、王某某7、李某某8、谢某某9、胡某10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李某某8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1、王某某2、卢某3、张某某4、谢某某5、张某某6、王某某7、李某某8、谢某某9、胡某10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开设赌场的事实
2019年12月22日起,被告人王某某1、王某某2、谢某某5、张某某4、卢某3、张某某6经合谋后,在本区南村镇塘西村维也纳酒店、以及南村镇塘西村塘步西工业区B区五栋5号等地开设赌场,利用扑克牌以打“三公”的方式组织参赌人员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由被告人王某某7、谢某某9负责在该赌场看风,被告人李某某8负责放贷,被告人卢某3负责发牌和抽头渔利。位于南村镇塘西村仁寿里八巷5号的赌博场地由被告人谢某某5提供,位于南村镇塘西村塘步西工业区B区五栋5号的赌博场地由被告人胡某10提供。
2019年12月29日,公安机关在本区南村镇塘西村塘步西工业区B区五栋5号将被告人王某某1、王某某2、卢某3、张某某4、谢某某5、张某某6、王某某7、李某某8、谢某某9、胡某10及参赌人员代某、许某伟等人(均另处理)抓获,现场缴获抽头渔利人民币7400元、赌资人民币21620元及赌具一批(其中6900元已予行政收缴)。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1、王某某2、卢某3、张某某4、谢某某5、张某某6、王某某7、李某某8、谢某某9、胡某10的家属代各被告人退回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5000元。
上述事实,上述十名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参赌人员罗某林、许某伟、赖某平、王某忠、宋某、代某、吴某平、曾某生、吴某财、刘某飞、谢某生、李某平、李某斌的证言,辨认笔录,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财物清单,现场照片,十名被告人对作案现场、赌具、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手机通话记录截图的签认材料,参赌人员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转账记录、暂扣财物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故意伤害的事实
2020年2月19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8在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265仓与同仓陈某1因琐事发生口角纠纷,被告人李某某8用手殴打被害人陈某1的脸部,致被害人陈某1左侧眼部受伤(经鉴定,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8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指定账户。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8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证人何某1、叶某1、夏某1、赵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出具的在押经过、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出具的委托书、情况说明,穗番公(司)鉴(法临)字[2020]00252号鉴定书,现场照片、被害人伤情照片,视频截图照片,监控视频,说明、转账记录、暂扣财物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1、王某某2、卢某3、张某某4、谢某某5、张某某6、王某某7、李某某8、谢庭、胡某10玉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对其等适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被告人李某某8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适用“三年以下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被告人李某某8一人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1、王某某2、谢某某5、张某某4、卢某3、张某某6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王某某7、李某某8、谢某某9、胡某10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十名被告人家属已代为退出赃款,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8已缴纳部分款项作为对被害人的经济补偿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述十名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均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1、王某某2、谢某某5、张某某4、卢某3、张某某6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年至一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王某某7、谢某某9、胡某10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李某某8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一个月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根据前述法定刑幅度、法定及酌定的量刑情节,并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分工情况、所起作用的大小、具体参与时间的长短、非法获利多少、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宣告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9日起至2020年10月28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王某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9日起至2020年10月28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纳,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谢某某5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9日起至2020年10月28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纳,上缴国库。)
四、被告人卢某3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9日起至2020年10月28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纳,上缴国库。)
五、被告人张某某6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9日起至2020年10月28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纳,上缴国库。)
六、被告人张某某4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9日起至2020年10月28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纳,上缴国库。)
七、被告人王某某7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9日起至2020年8月28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纳,上缴国库。)
八、被告人李某某8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9日起至2021年1月28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纳,上缴国库。)
九、被告人谢某某9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9日起至2020年8月28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纳,上缴国库。)
十、被告人胡某10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9日起至2020年7月28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纳,上缴国库。)
十一、依法扣押的赌具扑克牌、纸箱等(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销毁;缴获的作案工具被告人卢某3、张某某4、王某某7、李某某8、胡某10等的手机,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
十二、依法扣押的赌资人民币22120元及各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段培哲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黄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