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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514刑初221号开设赌场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3-07   阅读:

审理法院: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粤0514刑初22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6-11

审理经过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潮南检未检刑诉[2020]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1、黄某某2、陈某某3、陈某某4、钟某某5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燕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1、黄某某2、陈某某3、陈某某4、钟某某5及辩护人马化钰、马海创、陈标到庭参加诉讼。经报请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意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被告人陈某某1出资人民币3万元作为赌资并购买赌博软件“火箭”,在潮南区两英镇西新居委其住家楼房六楼开设1个赌场,通过手机、电脑等设备建立了3个微信赌博群(名称分别为“8888固定5元最高赔付100万”“本巢娱乐100起”“乐巢100起全网最信誉”)和2个闲聊赌博群(名称分别为“真诚”(乐巢)“8888固定5元最高赔付100万”),组织他人在群中采用抢红包的方式进行网络赌博。被告人陈某某1先后吸收被告人黄某某2、陈某某3、陈某某4以及同案人陈伟创、陈家鑫(均己判刑)入股该赌场,由被告人陈某某1、黄某某2共同管理资金运作,并雇佣同案人陈运发(已判刑)在该赌场负责建群及日常管理,雇佣被告人钟某某5和同案人陈烈平、陈东源、陈新金、陈新源、陈泽锋、黄佳妹、黄佳鑫、陈新涛、李燕茹(均已判刑)等人分别负责操作上述聊天群供人投注赌博。

经查,上述5个赌博群自2018年2月1日至同年10月20日期间,共接受投注人民币19,986,037.27元。

2018年2月1日至同年10月20日期间,被告人黄某某2入股的上述5个赌博群共接受投注人民币7,994,716.62元。其中,被告人黄某某2参与操作的“乐巢100起全网最信誉”和“真诚”(乐巢)2个赌博群共接受投注5,820,416.92元。

2018年6月1日至同年9月23日期间,被告人钟某某5参与操作的“乐巢100起全网最信誉”“8888固定5元最高赔付100万”2个赌博群共接受投注人民币2,186,135.43元。

2018年7月24日至同年10月20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4入股的“乐巢100起全网最信誉”赌博群共接受投注人民币2,752,507.43元。

2018年9月16日至同年10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3入股的上述5个赌博群共接受投注人民币5,169,839.56元。

2018年10月19日,公安机关查处该赌场,现场抓获同案人陈运发等人,扣押到作案工具联想牌笔记本电脑2台、苹果牌平板电脑1部和手机55部。

2019年10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3经其父亲陈锡波规劝从外地返回家中,准备于翌日到公安机关投案,于当天20时许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10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1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4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月30日,被告人钟某某5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11月22日,被告人黄某某2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被告人陈某某3、陈某某4、钟某某5、黄某某2均如实交代了开设赌场的事实。

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1在辩护律师马化钰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黄某某2在值班律师张灿虹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4、钟某某5在值班律师张灿虹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年6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3在值班律师陈松周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1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黄某某2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陈某某3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陈某某4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钟某某5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和量刑建议,被告人陈某某1、黄某某2、陈某某3、陈某某4、钟某某5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有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案现场、作案工具拍照,收缴物品清单,本院(2019)粤0514刑初617号、(2019)粤0514刑初1070号判决书,两英派出所户籍证明、证实材料,刑侦大队图侦中队、两英派出所抓获经过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钟文章、陈锡波、陈焕远、陈新中的证言,同案人陈家鑫、陈清文、陈运发、陈新涛、黄佳鑫、李燕茹、黄佳妹、陈新金、陈新源、陈泽锋、陈烈平、陈东源、陈伟创的供述和广东嘉信会计师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1、黄某某2、陈某某3、陈某某4、钟某某5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利用网络平台组织他人以“抢红包”方式投注赌博,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陈某某1、黄某某2、陈某某3、陈某某4、钟某某5接受的投注额累计均达到30万元以上,均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1、黄某某2、陈某某3、陈某某4、钟某某5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1、黄某某2、陈某某3、陈某某4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钟某某5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鉴于被告人黄某某2、陈某某4、钟某某5案后均自动向司法机关投案,被告人陈某某3准备去投案时被抓获,四被告人均如实供述罪行,均有自首情节,被告人钟某某5系从犯,被告人陈某某1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以及五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对被告人陈某某4、钟某某5均予以减轻处罚,对被告人陈某某1、黄某某2、陈某某3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某2、陈某某3、陈某某4、钟某某5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均予以适用缓刑。被告人陈某某1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陈某某1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某3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陈某某3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但提出的被告人陈某某3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4日起至2024年1月13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黄某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陈某某3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陈某某4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钟某某5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马卫南

人民陪审员郑学钦

人民陪审员林少珊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黄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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