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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刑初260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3-07   阅读:

审理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浙0110刑初260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6-19

审理经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余检一部刑诉[2020]7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1、潘某某2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邬云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1及其辩护人邵维刚、被告人潘某某2及其辩护人陆燕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陈某某1伙同周向红(另案处理)等人,在杭州市余杭区,开设以扑克牌打三公形式聚众赌博的赌场20余场,吸引多人参赌,设定抽头规则并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90万元左右。

2018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陈某某1、潘某某2伙同周向红(另案处理)等人,在杭州市余杭区,开设以扑克牌打三公形式聚众赌博的赌场40场以上,吸引多人参赌,设定抽头规则并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200万元以上。

据以指控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等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1、潘某某2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情节严重。被告人陈某某1系累犯,被告人潘某某2具有如实供述的处罚情节,且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惩处,建议对被告人潘某某2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陈某某1辩称其参与的场次以及抽头金额没有公诉机关指控的那么多,其的行为应定性为赌博罪。

被告人陈某某1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某1的行为应定性为赌博罪,且被告人陈某某1犯罪后主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请求对被告人陈某某1依法判决。

被告人潘某某2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被告人潘某某2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潘某某2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又系初犯,请求对被告人潘某某2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陈某某1伙同周向红(另案处理)等人,在杭州市余杭区,开设以扑克牌打三公形式聚众赌博的赌场20余场,吸引多人参赌,设定抽头规则并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90万元左右。

证明以上事实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有:

1、同案人员周向红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7年12月中旬之后,其带着蔡灿新和陈义华找“武胜”(经辨认为陈某某1)合开三公的赌场,开了14、15场左右,最后4、5场,李伟和“阿峰”加入,以及各合股人员的占股情况,赌博的场地是陈某某1联系人去找的,在星桥、半山以及超山一带,都是露天的树林或者山上搭建的棚子里,赌博持续至2018年1月初,赌场抽头的是陈某某1找来的,按照赢钱的5%的比例抽,少的时候一场抽头4、5万元,多的时候7、8万元,平均每场抽头至少5万元(后称每场抽头4万元左右),“高干”是放抛资的,赌场内望风的人是陈某某1叫来的,有4、5个人,陈某某1叫来5、6个人参赌,找赌博场地的一场1500元,抽头的一场拿1000元,望风的一场拿300元或者500元,赌客每场500元至1500元,放抛资的没有工资,参赌人员有其、蔡灿新、陈义华、“保安”等,陈某某1叫来的赌客其不认识等事实;

2、同案人员柳西飞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其绰号“高干”,老四(经辨认为周向红)和“武胜”是开赌场的,2017年9、10月份,周向红叫其去赌场内放抛资,借1万元抽300元,其去过的赌场位置有星桥的一个庙里、星桥那边的一个山上树林中等,去过三四次,每次均是根据周向红发的定位去的,赌场内有人负责接送,赌博的形式是三公,抽头的比例是5%,每把至少抽头300元,多的时候500至600元,一把大概五六分钟,其看一场至少抽头二三万元,其去过三四次,加起来大概抽头10万元左右,赌博结束后,参赌人员有300或者500元的工资,抽头人员有无工资钱其不清楚,但是放抛资的人是没有工资的;以及其分别借给激光、萧山老、国强2万元抛资等事实;

3、同案人员饶明水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其知道“老四”(经辨认为周向红)和“武胜”(经辨认为陈某某1)在2017年年底的时候拼过赌场,他们一直叫其去参赌,但是其没有去过,周向红还发过赌博地点给其,以及其还辨认出蔡灿新就是跟着周向红分股份的“老蔡”,柳西飞就是放抛资的“高干”等事实;

4、同案人员蔡灿新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其外号“老蔡”,是跟着老四(经辨认为周向红)一起开赌场;2017年10月至12月,赌场一共持续了2个月,基本上每天一场,只有二三天是不开的,一共组织了60场左右;周向红和“武胜”(经辨认为陈某某1)组织过赌三公的场子,赌博的地点是临平、海宁的野外以及五堡的空房子等处,共计组织了20余场,赌博的时间是晚上20时持续至23时、24时许,其是周向红叫去赌博的,赌博结束后分钱的是周向红和武胜,因此赌场的老板是周向红和武胜,抽头的比例是5%,每场至少抽头1万元,赌场内放抛资的有3个人,但是其只认识“高干”(经辨认为柳西飞),其经过周向红的同意向柳西飞借过抛资,参赌人员有其、陈义华、叶峰等人等事实;

5、同案人员汤寅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其和“老四”周向红是老乡,2017年国庆节之后周向红让其去赌场内抽头,赌博的形式是牛牛,之后赌三公,2017年12月份,周向红和“武胜”陈某某1合伙拼场子,其就离开了赌场等事实;

6、证人应宏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7年4月,其在乔司街道××××棋牌室赌博,认识了“四哥”(经辨认为周向红),周向红称他是开赌场的,让其去参赌,其同意,2017年9月到2018年12月上旬,其到周向红、“武胜”(经辨认为陈某某1)的赌场内赌博共8次,地点分别是江干区三堡农民房的拆迁工地、余杭区临平山上面、余杭经济开发区的小树林(三次)、南苑街道与海宁交界的小树林(三次),赌博的时间是晚上8时许到12时许,赌博的形式是扑克牌打三公,抽头是按照10%的比例,一场起码抽头有10万元,如果生意好点的话有20万,每抽头到1万元,就将钱交给周向红等人保管;一般赌博的有30个人左右,其认识的有陈某2、钱宏英、高某,场子里有人放抛资,有人抽头,有人接送和放哨,都是周向红、陈某某1安排好的;赌场内放抛资的有4个人,周向红一方有2个,陈某某1一方有2个,其曾向周向红一方的“高干”(经辨认为柳西飞)借过抛资等事实;

7、证人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7年12月份,其和“邓姐”一起到“老四”(经辨认为周向红)、“武胜”的赌场里赌博1次,地点是乔司街道方桥村的小树林,其向“武胜”借了3万元抛资,每次10000元当场抽掉300元,当天有5、6个人在赌博,赌博的形式是扑克牌打“小九”,赌场有放抛资、接送以及抽头人员,如果有人要借抛资,周向红、“武胜”就帮忙联系放钱给赌客,一场下来的抽头起码有3万元等事实;

8、证人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其知道的湖北的“老四”(经辨认为周向红)、“武胜”(经辨认为陈某某1)、“老蔡”(经辨认为蔡灿新)、陈义华等人是开设赌场,带人进赌场吃股份的是黄娜、李伟、李艳峰等人,飞天的有湖北的“猴子”(经辨认为陈金华)和“虎子”(经辨认为汤寅),陈金华是跟着陈某某1的,汤寅是跟着周向红的;放抛资的有“高干”(经辨认为柳西飞)等人,都是周向红、陈某某1叫来的,其他人进不来,只有老板自己叫来的人可以,而且想要借抛资都是要通过周向红或武胜同意才可以借的,赌客有其、应宏、岑红云、费某、王某等人,还有许多乔司本地认;2017年12月份以来,赌博的形式是三公,抽头比例10%,其在的时候每场最少抽到15万,其去的十三、四次抽头总金额至少180万等事实;

9、证人邓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6年其通过朋友认识了湖北人“武胜”陈某某1,2017年12月份,其碰到了唐丽和黄娜,黄娜提议去湖北人“老四”(经辨认为周向红)的赌场玩,于是其就按照黄娜说的方向开到了乔司方桥村,后来有一辆面包车来接其等人进去一个附近的树林里,其等人进去的时候,已经有三四十个人在里面赌博了,其在赌场里看到了陈某某1,听他们说陈某某1也是赌场的老板,其在边上看了十来分钟,有一帮湖南人来闹事,赌场就散掉了;2018年1月,其又去陈某某1的赌场玩,输了三四万,其问周向红借抛资,周向红不知道问谁拿了2万元的抛资;赌博的方式是三公,赌场场面挺好的,赌的小的输赢几万,赌的大的输赢几十万都有,第二场的时候,其玩了一个小时赌场抽头2万余元,一般赌场都是赌到晚上12点或者凌晨,一场至少抽头10万元等事实;

10、证人费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7年10月至12月期间,其经常去“老四”(经辨认为周向红)的赌场内赌博,开始是周向红、蔡灿新、李艳峰合伙的,后来是周向红和“武胜”(经辨认为陈某某1)合伙了,陈某某1一方有一个抽头的人,放抛资的有“高干”等人,赌场内还有望风以及接送赌客的人,赌博的形式是三公,抽头的比例是桌面上押注金额的10%左右,每场抽头十几万元,抽他的钱交给周向红和陈某某1,赌场内工作人员的工资情况其不清楚,赌客每人有300至1000元的路费;赌场内放抛资的是“高干”(经辨认为柳西飞)等人,参赌人员有其、“青松”、应宏等人等事实;

11、被告人陈某某1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其在侦查阶段供述,其绰号“武胜”,“老四”周向红是其老乡,2017年年底,其和周向红商量开了一个赌三公的赌场,组织了六七场,说好股份一人一半,但是因为其叫的人少,只给了其三分之一的股份,赌博的地点有永西村野外、方桥村野外以及超山山上、塘栖等处,其和周向红均有去寻找赌博场地,赌博用具是周向红准备的,抽头的是“猴子”陈金华,抽头的比例是下注金额的5%,抽头的钱交给周向红,没有人看天,放抛资的是周向红叫来的“高干”柳西飞,每场赌博去掉开支其能分到三四千元,其共分到三四万元,钱是周向红给其的等。

上述证据确实充分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被告人陈某某1辩称其参与的场次以及抽头金额没有公诉机关指控的那么多。经查,(1)在案同案人员周向红、蔡灿新的供述和辩解相互印证的部分,能够证实该阶段共计开设赌场20场左右;(2)在案同案人员周向红、柳西飞、蔡灿新的供述和辩解与参赌人员应宏、王某、徐某、邓某、费某等人的证言相互印证的部分,再结合被告人陈某某1、同案人员周向红关于分成、赌场内工作人员、赌客的开支等情况的供述和辩解,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抽头获利金额;综上,公诉机关关于该阶段开设赌场的场次以及抽头数额的指控证据确实充分,事实清楚。上述辩解,本院不予采信。

(二)2018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陈某某1、潘某某2伙同周向红(另案处理)等人,在杭州市余杭区,开设以扑克牌打三公形式聚众赌博的赌场40场以上,吸引多人参赌,设定抽头规则并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200万元以上。

另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某1亲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现暂存于本院账户。

再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1于2019年12月3日主动到湖北省阳新县木港派出所投案,归案后未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证明以上事实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有:

1、同案人员周向红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8年10月底,其和陈某某1、潘某某2合股开赌三公的场子,赌博的场地是陈某某1找的,在超山、半山附近等处,赌博持续到2018年12月中旬,一共40多天,共计组织赌博40余场,抽头的是陈某某1叫来的“猴子”(经辨认为陈金华),按照抽取赢钱的人的5%或6%的比例抽头,每场至少抽头获利4、5万元,最多的时候一场抽头15万元,共计抽头200余万元,陈某某1叫了4、5个人放抛资,其中一个叫“老奎”(经辨认为陈祥发),一个叫陈辉,其他人不认识,柳西飞也是放抛资的,赌场内望风的人是陈某某1叫来的,有6、7个人,抽头的一场有1000元工资,多的时候有1500元,望风的一场有500元的工资,找场地的有1500元的工资,接送的工资是300元,放抛资的没有工资等事实;

2、同案人员陈金华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其绰号“猴子”,2018年10月份,“武胜”陈某某1叫其来杭州的赌场帮忙抽头,赌场的老板是周向红和陈某某1,赌博的形式是三公,抽头的比例是下注金额的5%,其每场抽头3、4万元,抽头的钱交给周向红,周向红给其每场500或者800元的好处,赌场内放抛资的是“高干”(经辨认为柳西飞),陈某某1手下有一批小鬼,负责望风,每场结束后陈某某1给二、三百元的好处费等事实;

3、证人应宏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7年9月到2018年12月上旬,其到周向红、“武胜”(经辨认为陈某某1)的赌场内赌博共8次,地点分别是江干区三堡农民房的拆迁工地、余杭区临平山上面、余杭经济开发区的小树林(三次)、南苑街道与海宁交界的小树林(三次),赌博的时间是晚上8时许到12时许,赌博的形式是扑克牌打三公,抽头是按照10%的比例,一场起码抽头有10万元,如果生意好点的话有20万,每抽头到1万元,就将钱交给周向红等人保管;一般赌博的有30个人左右,其认识的有陈某2、钱宏英、高某,场子里有人放抛资,有人抽头,有人接送和放哨,都是周向红、陈某某1安排好的;赌场内放抛资的有4个人,周向红一方有2个,陈某某1一方有2个,其曾向周向红一方的“高干”(经辨认为柳西飞)借过抛资等事实;

4、证人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其知道的湖北的“老四”(经辨认为周向红)、“武胜”(经辨认为陈某某1)、“老蔡”(经辨认为蔡灿新)、陈义华等人是开设赌场,带人进赌场吃股份的是黄娜、李伟、李艳峰等人,飞天的有湖北的“猴子”(经辨认为陈金华)和“虎子”(经辨认为汤寅),陈金华是跟着陈某某1的,汤寅是跟着周向红的;放抛资的有“高干”(经辨认为柳西飞)等人,都是周向红、陈某某1叫来的,其他人进不来,只有老板自己叫来的人可以,而且想要借抛资都是要通过周向红或陈某某1同意才可以借的,赌客有其、应宏、岑红云、费某、王某等人,还有许多乔司本地人;2017年12月份以来,赌博的形式是三公,抽头比例10%,其在的时候每场最少抽到15万,其去的十三、四次抽头总金额至少180万等事实;

5、证人陈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8年10月底11初,其老乡叫其一起去赌博,其中2018年11月底到12月中旬赌博的地点在星桥一带山上、庙里等处,已经组织了20场左右,其去了10场左右,参赌7、8场,赌场的老板是周向红、“武胜”(经辨认为陈某某1)、潘某某2等人,赌博的形式是三公,参赌人员多数是湖北老乡,还有2名杭州本地人,陈某某1叫了“猴子”(经辨认为陈金华)过来抽头,抽头的比例是10%,每场至少抽头二三万元;其中场地人是1500元,赌客的工资一般是600元至2000元,其每次去参赌都会拿到600元至1500元不等的工资,赌场内有抽头、望风、放抛资以及卖水和零食的人,工资情况其不清楚等事实;

6、证人潘某1的证言,证实2018年12月份的时候,其曾到“老四”(即周向红)和“武胜”(即陈某某1)的赌场等事实;

7、证人潘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8年10月份,其和男朋友陈某1去“四哥”(经辨认为周向红)和“武胜”(经辨认为陈某某1)的场子里赌博,每次地方都不一样,基本都是在山上和树林里,其去过10多次,赌场赌的是三公,300元起打,上不封顶,一场参赌人员有50到60人,其知道的有其、张五、郭亮、杜天生、刚、张春霞、熊刚,抽头的是“猴子”(经辨认为陈金华),一场至少抽头5、6万等事实;

8、证人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8年10月份,“老四”(经辨认为周向红)联系应宏,叫其等人去赌博,之后其去参赌3次,地点有海宁塘桥以及临平星河路等处,赌场的老板是周向红和“武胜”(经辨认为陈某某1),赌博的形式是三公,一名湖北人(经辨认为陈金华)抽头,抽头的比例是桌面押注金额的10%,每场抽头15至20万元,赌场内有人望风、接送,听接送人员的口音应该是湖北人,赌场内有人放抛资,赌客借抛资是需要通过周向红同意的,赌博结束后周向红会给其等人300至500元的好处,赌得大的给得更多,参赌人员中其认识的有陈某2、应宏、岑红云等人的事实;

9、证人韩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8年11月10日晚上,其在朋友的棋牌室打麻将,一起打麻将的“安徽佬”提到“四哥”(经辨认为周向红)的场子有人赌钱,且赌的很大,“安徽佬”联系周向红后,按照周向红发的微信定位去参赌,2018年11月其去过四个地方赌博:第一次是在塘栖超山寺庙里赌博的,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都是在余杭经济开发区后面的树林里,每次其都是和“安徽佬”一起去,赌博方式是扑克牌打三公,其知道场子是“武胜”(经辨认为陈某某1)和周向红合开的,其他人有无股份其不清楚,另外其看到有2个人放抛资的,但是借钱必须通过陈某某1和周向红,赌场内有人抽头(经辨认为陈金华)以及个开面包车接送的人,赌场内抽头的比例是10%,一场抽头有10多万,最差的也有7万到8万等事实;

10、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2018年10月底至2018年11月,其曾到“老四”(即周向红)的赌场内赌博4次,赌博的地点是周向红发给其的,赌博的时间是晚上8时许至12时许,参赌人员有20余人,其认识的有应宏等,赌场是周向红和“武胜”(经辨认为陈某某1)合开的,赌场内有2人抽头,放抛资的有3个,有人接送,听周向红说外面还有人放哨等,赌博的形式是三公,赌博的工具是赌场的老板提供的,抽头的比例是台面上的钱的6%,一场下来至少抽头8万元,生意好的话有10万元,最差也有7万元等事实;

11、被告人陈某某1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其在侦查阶段供述,2018年秋天,周向红提议组织赌博,合伙的还有潘某某2,因为他能叫到人参赌,说好股份是每人三分之一,后来因为其叫来参赌的人少,只分到五分之一的股份,赌博的地点和之前差不多,都是其或者周向红去找的,赌博的形式是三公,抽头的是“猴子”陈金华,赌具是周向红准备的,抽头的比例是下注金额额的5%,抽头的钱交给周向红,没有人看天,放抛资的是“高干”柳西飞,没有人望风,其叫来的参赌人员有王贤兴、王霞、陈祥发等人,每场去掉开支,其能分到五、六千元,钱是周向红分配的,这个阶段组织了十几场的赌场,赌客散场时发二、三百元的工资,抽头的应该也有工资,但是多少其不清楚,其共分到三万元余元等;

12、被告人潘某某2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其在侦查阶段供述,其几年前认识了周向红,周向红绰号老四或者四哥,是组织赌博的,2017年,其在周向红的赌场内赌三公,因为其赌的比较大,且能叫到人去参赌,2018年10月中旬(后称是11月),周向红提出给其25%的股份(后称其和周向红占一半的股份,陈某某1一个人占一半的股份),赌场的老板是其、周向红和陈某某1,放抛资的是“高干”柳西飞,抽头的是跟着陈某某1的“猴子”(经辨认为陈金华),看场子和望风的是陈某某1手下的一批小鬼,赌场的地点有临平几个郊外,超山那边的半山腰等处,是陈某某1等人找的,赌博组织了20场左右,其每场能分到1万元左右,因为还有赌博人员的工资以及其他人员的工资,所以每场抽头4万元以上(后称5万元),其带去参赌的人有三毛、潘某1和张五等人,参赌的本地人有国强、应宏、青松等人,柳西飞在赌场内放抛资需要周向红或者陈某某1同意后才会借钱,到了12月,赌博就不组织了,周向红等人去了永西村的一个棋牌室组织赌博等;其在审查起诉阶段对开设赌场40场、抽头获利200万元的事实无异议。

证据确实充分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被告人陈某某1辩称其参与的场次以及抽头金额没有公诉机关指控的那么多。经查,(1)在案同案人员周向红的供述和辩解与参赌人员陈某1等人的证言相互印证的部分,能够证实该阶段共计开设赌场40余场;(2)在案被告人潘某某2、同案人员周向红、陈金华的供述和辩解与参赌人员应宏、徐某、陈某1、潘某2、高某、韩某等人的证言相互印证的部分,再结合被告人陈某某1、同案人员周向红关于分成、赌场内工作人员、赌客的开支等情况的供述和辩解,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抽头获利金额;综上,公诉机关关于该阶段开设赌场的场次以及抽头数额的指控证据确实充分,事实清楚。上述辩解,本院不予采信。

证实本案相关事实的证据还有本院票据;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证据确实充分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1、潘某某2结伙营利性地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赌资等,招引多人参赌,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人民币5000元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均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1及其辩护人均提出本案应定性为赌博罪,经查,本案中,各被告人在一定持续长的时间内连续、不断地提供场所、赌资、赌具,设定赌博方式,招引、组织社会不特定对象进入赌场赌博,分工、管理严密,并抽头渔利,其行为符合《刑法》关于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信。被告人陈某某1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潘某某2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予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潘某某2的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某1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某1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某某1虽系主动投案,但是归案之初并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某某1退出部分违法所得,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情节认定、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四条、第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3日起至2025年12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潘某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2023年11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暂存于本院账户的被告人陈某某1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四、继续追缴被告人陈某某1、潘某某2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敏

人民陪审员唐伟

人民陪审员柳凯江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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