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19)豫1624刑初39号帮助信息网络犯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0-25   阅读:

审理法院:沈丘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9)豫1624刑初3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裁判日期:2019-01-25

审理经过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沈检公诉刑诉[2018]7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1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超、代理检察员王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1及其辩护人马超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份,被告人肖某1向沈丘县付井镇卜楼行政村贾庄村村民代某、韩某(二人另案处理)夫妇非法经营的“江山美人”色情淫秽网站提供服务器租赁、域名跳转、CDN域名加速、网站维护、防护等技术支持,逃避国内对淫秽色情网站的进攻和封堵、帮助其在互联网上进行传播淫秽物品活动。被告人肖某1共收取“江山美人”色情淫秽网站服务器租赁、域名跳转、CDN域名加速等服务费用78785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视频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肖某1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肖某1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马超云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某1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没有异议。被告人肖某1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无前科,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家中上有老下有小,均需其照顾。建议对被告人肖某1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份,被告人肖某1向沈丘县付井镇卜楼行政村贾庄村村民代某、韩某(二人另案处理)夫妇非法经营的“江山美人”色情淫秽网站提供服务器租赁、域名跳转、CDN域名加速、网站维护、防护等技术支持,逃避国内对淫秽色情网站的进攻和封堵、帮助其在互联网上进行传播淫秽物品活动。被告人肖某1共收取“江山美人”色情淫秽网站服务器租赁、域名跳转、CDN域名加速等服务费用78785元。案发后,被告人肖某1退缴违法所得78785元。

另查明,2018年8月15日沈丘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肖某1办公室查获作案工具T410S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一部、VX-ONEC黑色笔记本电脑一部、VX-BNEC黑色笔记本电脑一部、VX-ANEC黑色笔记本电脑一部、TOSHIBA黑色笔记本电脑一部、NEC-YY22GX-A黑色笔记本电脑一部、华为P10灰色手机一部、华为P8黑色手机一部、OPPO直板深蓝色手机一部,沈丘县公安局依法扣押。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司法局向本院出具了可以对被告人肖某1予以缓刑实行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肖某1的供述,证人陈某、刘某、代某、韩某的证言,作案工具电脑六部,手机三部,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代某、韩某支付宝光盘,聊天记录光盘,周口市公安局网警大队电子证据搜查工作记录硬盘数据,肖某1为江山美人网站提供技术帮助明细、QQ聊天截图,江山美人网站部分淫秽图片及视频光盘,上级部门文件处笺转交函,沈丘县文化广播新闻出版局案件移送单,周口市公安局淫秽物品鉴定意见书,厦门硕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相关手续,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和被告人肖某1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1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服务器租赁、域名跳转、CDN域名加速、网站维护、防护等技术支持,其行为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肖某1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肖某1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肖某1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的评估意见,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肖某1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

二、违法所得78785元,予以没收。

三、作案工具T410S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一部、VX-ONEC黑色笔记本电脑一部、VX-BNEC黑色笔记本电脑一部、VX-ANEC黑色笔记本电脑一部、TOSHIBA黑色笔记本电脑一部、NEC-YY22GX-A黑色笔记本电脑一部、华为P10灰色手机一部、华为P8黑色手机一部、OPPO直板深蓝色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灵

人民陪审员马红旗

人民陪审员王炳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徐方婷

同类案例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