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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12刑更238号猥亵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5-20   阅读:

审理法院: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桂12刑更238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9-01-30

案件描述

广西天峨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7)桂1222刑初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黎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7年5月9日起至2019年5月8日止。该罪犯于2017年5月9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刑期未变动。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于2018年1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8年12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2018)宜狱减字第1025号报请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黎某1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劳动积极,按质按量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罪犯黎某1减刑三个月。

河池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的减刑报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意按程序办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黎某1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改造,努力完成改造任务。自2017年7月起至2018年8月底止,共获奖励分47.68分。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报请减刑表现情况认定表、罪犯奖励分统计审核表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黎某1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黎某1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7年5月9日至2019年2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秦猛

审判员王辉

审判员黄庆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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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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