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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8刑更836号猥亵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3   阅读:

审理法院: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赣08刑更836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9-12-16

案件描述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4日作出(2010)吉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廖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在刑罚执行期间,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6日作出(2011)渝刑初字第001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廖某1犯绑架罪,与原判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3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廖某1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日作出(2011)余刑一终字第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6年8月5日作出(2016)赣08刑更41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一个月二十天。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吉安监狱认为,罪犯廖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12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廖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6年4月至2019年7月,先后获得监狱计分考核表扬7个。本案审理期间,罪犯廖某1履行原判财产刑17000元,该事实有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证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吉安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廖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廖某1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

(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8月16日起至2020年2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东平

审判员赖苏平

审判员涂强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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