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云03刑更3617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9-11-28
案件描述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8日作出(2018)云0323刑初2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殷某2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8年10月23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第四监狱于2019年11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以罪犯殷某2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殷某2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殷某2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殷某2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8年7月24日起至2020年3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瑛
审判员张云江
审判员刁云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