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19)津02刑更1605号猥亵儿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3   阅读: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津02刑更160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9-09-16

案件描述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2017)津0103刑初5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汪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天津市杨柳青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并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天津市杨柳青监狱认为,罪犯汪某1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并提交奖励证等相关证据材料。据此建议对该犯减刑六个月。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罪犯汪某1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执行机关呈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汪某1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2018年11月获得监狱级表扬、2019年4月获得监狱级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具的罪犯认罪悔罪书、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奖励证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汪某1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检察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汪某1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6月19日起至2019年12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一虹

审判员韩冰

审判员王自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郭婧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