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津02刑更160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9-09-16
案件描述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2017)津0103刑初5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汪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天津市杨柳青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并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天津市杨柳青监狱认为,罪犯汪某1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并提交奖励证等相关证据材料。据此建议对该犯减刑六个月。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罪犯汪某1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执行机关呈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汪某1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2018年11月获得监狱级表扬、2019年4月获得监狱级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具的罪犯认罪悔罪书、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奖励证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汪某1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检察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汪某1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6月19日起至2019年12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一虹
审判员韩冰
审判员王自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郭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