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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2刑更5084号猥亵儿童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3   阅读:

审理法院: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粤02刑更508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8-12-28

案件描述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2017)粤0307刑初21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7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周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某1在服刑考核期间(2017年7月12日至2018年9月15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考核分1042分,2018年5月14日获得表扬,剩余考核分442分。该犯在本考核期内因违反监管规定累计扣121分,2017年11月2日因欠产被扣50分,2017年12月5日因欠产被扣27分,2018年8月3日因欠产被扣44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周某1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在本考核期内,因严重违反监管规定被扣分两次,依法减刑时减刑幅度酌情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周某1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1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杜循

审判员钟素雅

审判员赖洁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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