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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7刑更4425号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11-20   阅读:

审理法院: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粤17刑更442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9-12-31

案件描述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2016)粤0983刑初1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绍辉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绍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8年8月26日作出(2018)粤17刑更272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6月24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春监狱以罪犯陈绍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

现,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天,于2019年12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绍辉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

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

生产任务,累计考核总分1678分,2018年11月获得表扬,2019年5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绍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

合可以减刑的条件,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

采纳。由于该犯属于老年犯,对其减刑可从宽掌握。综合考虑对该罪

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

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

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

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

定》(法释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

下:

对罪犯陈绍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二十日(刑期执行至2020年1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黄耀聪

审判员项箭

审判员林惠雯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小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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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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