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鲁01刑更2018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8-07-27
案件描述
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齐少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经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次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山东省齐州监狱于2018年7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齐州监狱提出,罪犯张某1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张某1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某1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表扬5次,被评为2016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某1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8年9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钟淑健
审判员林洁华
审判员彭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顾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