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皖08刑终68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9-03-08
审理经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审理宿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某1犯猥亵儿童罪一案,于二○一八年十二月五日作出(2018)皖0826刑初3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原审被告人吴某1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某1申请撤回上诉。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查,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的辩护人亦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量刑适当,上诉人撤回上诉不影响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吴某1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吴某1撤回上诉。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2018)皖0826刑初39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钱丹青
审判员程鸿
审判员钱泽民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焦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