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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2刑更1971号猥亵儿童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4   阅读:

审理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苏02刑更197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8-07-31

案件描述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2017)苏0581刑初3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金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5月17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8年6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8年7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8年7月11日至2018年7月15日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认为,罪犯金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金某1减去剩余刑期。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金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8年2月获得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金某1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金某1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九天(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7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海林

审判员施美华

审判员张天浪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一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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